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次修订)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学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五四”青年节部分师生员工放假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5月4日(星期一)下午放假半天,上午照常上班上课。
二、休假对象为:14—28周岁的青年教工和学生(含14周岁和28周岁)。
三、5月4日(星期一)下午不符合休假条件的其他人员正常上班;原计划下午有课的教师不再上课。
四、放假期间严禁组织各种形式的集体外出旅游,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希望广大青年教工和学生过一个积极、健康、快乐、充实的节日。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
二 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