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条例的公布将有助于劳动合同法的现实应用,同时保障劳资双方的权益,也为相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稳定打下基础。
在劳动合同法公布草案征求意见开始,就备受企业争议。这场论争最终以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表决通过而告终。这之后,如何规避劳动合同法成为不少企业的行动目标。不少企业纷纷采取裁员、变正常用工为劳务派遣工等手段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用工责任。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备受社会关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等方面,作出了一些调整,这将对劳资关系格局产生一定的影响。详细
重点解读相关争议问题得以明确
此次实施条例中,面对最具争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不仅列出了14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还列出了13种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重要性仅次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问题,也成为条例解决的一个重点。
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合同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详细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
对劳务派遣适用岗位进行了严格限制,但“并没有对劳务派遣公司形成强有力的约束,相反,劳务派遣公司的业务更加兴旺了,因为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务派遣公司在解除或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不需要支付补偿金”。修改后的条例澄清了原来存在的这一模糊性问题。按照新的实施条例,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详细
其中如果符合14种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详细 当然相对应的如果出现规定的13种情形劳动者可解除合同。详细 为了更好理解实施条例的有关情况,记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进行了解读。详细
逐步完善劳动合同法 推动监管实施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曾参与劳动合同法起草并最早向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的立法专家王向前表示,劳动合同法还需要逐步完善。
他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内补签不追究法律责任,但如果超过一个月不签,一年以内用人单位就要向工人支付双倍工资,如果超过一年还没签的话,劳动合同法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劳动合同法总的要求是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还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单位仍然不签,是否应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这些问题还有待明确。”
另一个问题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实施范围界定为“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王向前分析说:“临时性是多长时间?什么叫辅助性岗位?替代性岗位有无时间限制?三个条件是并列还是只取其一?都不够明确。” 详细
为此人大常委会将在近期开展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从而监督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这次执法检查,继续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大力扭转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切实纠正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问题;有效防止用人单位随意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