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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仲裁法(仲裁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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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仲裁概述

  考点精解一:仲裁范围

  根据《仲裁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关于仲裁的范围,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仲裁只能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只能针对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就目前我国《仲裁法》中规定的仲裁范围而言,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特点:

  (1)主体的平等性,即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之间是不平等的主体,则其纠纷不能仲裁;

  (2)仲裁事项的可处分性,即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当事人之间因无处分权的某些身份关系发生的纠纷,不得仲裁;

  (3)争议内容的财产性,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事项应该是合同纠纷,或非合同的财产纠纷。

  注意:这里所指的“合同纠纷”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仅指我国《经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还应包括涉外合同、著作权合同等;“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理解为具有财产内容的任何其他纠纷,主要指各种侵权纠纷,包括海事侵权纠纷、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方面的侵权纠纷。

  2、不得仲裁的纠纷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这五种案件不能仲裁,是因为这些案件是基于身份关系的;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这主要涉及到我国的行政权问题,对于属于行政权最终解决的争议,当事人也不能申请仲裁。

  3、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的纠纷

  (1)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涉及到我国的就业制度,国务院就此专门颁布过《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有些规定如非协议仲裁、地域管辖及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等,与《仲裁法》的规定不同。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关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问题,涉及国家对农村的基本政策,且面广量多,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利益和国家的稳定,此种纠纷的仲裁程序与一般经济贸易仲裁程序相比,具有特殊性,因此,《仲裁法》明确提出对这类纠纷的仲裁也另行规定。

  第二节  仲裁原则

  考点精解一: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也被称为当事人自愿原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由他们自愿协商决定。

  这也是仲裁以仲裁协议为基础的要求,当事人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就不能参加到仲裁程序中。

  注意:仲裁中没有第三人,仲裁庭不得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但和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的第三人加进仲裁程序中。

  (2)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亦由他们自愿协商决定。《仲裁法》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注意: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管辖关系,仲裁委员会和行政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一裁终局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仲裁原则,仲裁法对此原则进行了确认:

  (1)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对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存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问题。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或裁或审原则

  一项纠纷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能申请仲裁。这也涉及人民法院主管与仲裁解决纠纷的关系。仲裁协议排除了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注意:或裁或审原则的补充:

  (1)如果仲裁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处理;

  (2)如果当事人起诉时没有申明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也应诉答辩的,即使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发现了仲裁协议,也应当继续审理;

  (3)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被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考点精解二:仲裁的相关机构、人员

  1、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在设区的市设立。《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注意:县、区不会设立仲裁委员会;不存在某某市仲裁委员会,例如,没有南京市仲裁委员会,只有南京仲裁委员会。

  (2)设立仲裁委员会需经直辖市、省、自治区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3)根据《仲裁法》第1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是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当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4)有聘任的仲裁员。

  [经典例解]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关于仲裁委员会的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
  A、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
  B、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有聘任的仲裁员若干人
  C、设区的市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也可以不设立
  D、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答案:ABCD

  2、仲裁员

  《仲裁法》第13条对仲裁员从职业、工作年限、职称方面规定了具体条件: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担任律师已有8年的;

  (3)曾经担任审判员8年的;

  注意:现职法院审判员不能担任仲裁员。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且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3、仲裁协会

  (1)《仲裁法》第15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以团体会员为主,也可以接纳个人会员,如吸收仲裁学者、法官为个人会员。

  (2)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责:

  1)中国仲裁协会指导、协调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2)中国仲裁协会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以及其他仲裁规范性文件;

  3)中国仲裁协会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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