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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严禁个人DV拍摄奥运赛事上传博客

作者:mlgplh 2008-06-17 13:32 阅读:430

“个人用DV机拍摄的奥运会赛事画面即使发表在个人博客上,也被视为侵权行为。”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在6月12日召开的“2008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

据许超介绍,为加强奥运版权保护,从6月12日至10月15日,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全国联合开展2008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

奥运会期间,针对奥运体育比赛的非法转播行为,各地版权、公安、信息产业部门将根据《奥林匹克宪章》、中国政府与国际奥委会签署的有关协议,《著作权法》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会体育比赛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以切实维护正常的互联网传播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据悉,本次专项行动还将对网络技术发展新出现的比较突出的盗版问题,如视频类网站侵权盗版问题进行重点清理和整顿,对未经授权传播他人各类作品的视频网站依法严肃查处。此外,专项行动将对大型网站及专门从事传播音乐、电影、软件、图书、游戏等内容的网站加大主动监管力度,对其传播的内容是否取得授权进行检查,规范其网络使用作品的行为。

由于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特殊性、复杂性,单凭某一个执法部门难以完成有效查处。据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各级版权、公安、通信管理部门正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版权部门负责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线索的收集、行政查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网络侵权盗版刑事案件的查办工作,依法配合版权部门现场执法、通过技术手段获取证据、接受版权部门查处的涉嫌犯罪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移送并侦查办理;通信管理部门提供查处案件涉及的网站信息,根据执法部门认定的网站违法情况,依法配合实施停止接入、关闭网站等行政处理。

“2008年专项行动不仅要提高办案数量,更要提高办案质量。将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争取刑事案件有重大突破,震慑网络不法侵权行为。”许超说,目前各地执法部门高度重视网络侵权盗版大案要案的查处,能查明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住所地的,以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住所地为管辖地,不能查明侵权人住所地以及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网站,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为案件管辖地,将及时查处网络侵权盗版大案要案。

据了解,6月12日至30日,国家版权局还将组织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中国软件联盟、中国互联网协会、美国电影协会、国际唱片业协会、商业软件联盟等国内外权利人组织代表召开座谈会,鼓励、支持其向各级版权执法部门提供国内外权利人被侵权的重大网络案件线索,在网络专项行动期间集中查处。同时,将利用国家版权局网站举报平台、12390反盗版举报电话等途径,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打击盗版方面的监督作用。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法对查处、举报者予以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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