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五种情形下终止
4=>/x90y 2008年05月09日 13:45 来源:京华时报
G;qC&7T 据新华社电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对于社会关注的“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草案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14种情形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此外,女职工孕产期符合条件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q],pD *" >ek k 此次公布的草案共有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做了规定。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终止等问题做了规定。
Bj;Fy9[yb AnfJyltS 草案同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而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y6>@~ Fla,#uB 草案还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yCp2 Elh: %dr Q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公众可在5月20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http://www.chinalaw.gov.cn),在《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中浏览草案全文并提出意见。也可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发表意见,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需注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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