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文:视频网站应该管理 但和所有制无关
现实情况是,发执照转载视频节目这样的事情对于民营公司来说,可能性几乎为零,更别提制作了,这比文字管理要更严格。
视频从业者:观望+奔波 每日经济新闻连日来就规定的出台采访了国内重要的视频网站,这些运营商不约而同的选择了缄默不语,或者选择回避自己的观点。 土豆网公关经理龚小莉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我们还在学习规定中,没有什么观点。目前网站并没有受到影响。媒体关心的和我们关心的是一样的,但是这些问题我们也回答不了,需要政府来解读这样一个规定。政府出台任何规定,每个企业都是要遵守的。但是怎么样去遵守我们也不知道,要听政府的安排,如果我们回答任何问题也都是猜测。过一段时间事情明朗化以后,也许会好点。” 六间房市场部的张宇峰也表示对记者的提问现在暂时不能给予答复,“只能说广电总局一直对我们都非常支持,我们也肯定会支持广电总局的工作,具体的细则要等规定执行之后才方便沟通。” 专家观点 互联网专家谢文:应该管理,但和所有制无关 对于《规定》,谢文告诉每日经济新闻,首先《规定》中有很多灰色地带,界定太模糊。如果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在互联网上提供任何视听服务都必须是国有或国营控股,那这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所以,我认为其中至少有一条需要加上,互联网公司提供通讯功的视频能不受此规定管理。 如果按照当前含糊的定义,实际上没法做,就连随便转播一个电视的片花都不可以,这里牵涉了牌照的问题,就如同,转载新闻必须有新闻牌照。而现实情况是,发执照转载视频节目这样的事情对于民营公司来说,可能性几乎为零,更别提制作了,这比文字管理要更严格。这样,科技进步带来的通讯便利就会变成国有垄断。而实践证明,一般国有垄断做不好这个服务。 对于“《规定》是把互联网视听网站纳入监管体系”的说法,谢文也很不赞同。他说:“这个解释非常牵强,这是互联网进入中国以来明显收紧的一个政策,并且仓促、不清楚。虽说作为网络电视那部分可以管理,也应该管理,因为现在有太多盗版的东西在网上也没有人管,但肯定不能把作为通讯工具的视频给限制了。” 现在这个规定有待进一步解释、澄清,让大家能够判断。底线是作为通讯工具的网络视频是应该允许所有互联网增值服务公司操作的。因为这本来就是互联网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广电无关,信产部直接管理就行了。作为internetTV性质的,广电局是可以管理的,但是为什么要用国营非国营这样的区分呢,没有道理。应该找到更好的管理办法,一视同仁,谁犯规,不管是否国营都处理。 而且,只要把电视的技术传输部分合并到信产部,那三网自然就融合了,大家就不用重复建设,一根光缆什么都传了。这个问题不大,但是作为内容那部分是另外一个体系,和三网融合没有关系。 “博客教父”方兴东:关键在对“节目”的界定 不过方兴东认为,以上两种情况都不可能发生,最大的可能是在狭义与广义之间,就看大家如何博弈,如何界定。 刘兴亮则告诉每日经济新闻,我认为《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该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第二款“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 《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明显是设立行政许可的行为,而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依据法定条件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它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因此《规定》显然违法。因为《规定》是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的,属于部委规章,部委规章是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的。 互联网视频行业去向何处? 谢文也对行业进行了预期,他认为,“视频行业在现有格局下,不考虑中国国情,脑袋一热往前冲我认为这是不现实的。作为通讯工具的视频没有问题,但是没有商业模式,作为大众传播视听节目的视频,商业模式有,但是没有法律保障。这就是现实。” 方兴东也认为,“现在国内的视频网站大同小异,都不是真正的‘用户创造内容’的网站,还是视频聚合的网站。我觉得还是一个视频1.0时代,需要时间来发展,而管理这把‘利剑’迟早要来,在中国现有体制下,很多东西要和制度对接。不过我仍然相信,视频在未来2-5年,都是很带劲的方向,可以大胆向前走!” 新闻背景: 政策:国资才是硬道理 《规定》中第八条是关于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具备的8个条件,第一条件即是:“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根据这一要求,国内多数从事互联网视听服务的公司也许要面临“变性”的尴尬,因为他们大多是由国内外风险投资介入的民营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