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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DELL败诉名称权案 戴尔学校需赔20万

作者:黄占渤 2008-01-08 10:34 阅读:422
 

因戴尔培训学校使用“戴尔”、“DELL”等词语,美国戴尔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近日,这个历时近两年的官司获得终审宣判,市高院驳回戴尔公司上诉,称戴尔学校依法享有其名称权。但同时,戴尔学校需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DELL”字样的标识。

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创建于1999年。自2001年5月起,该校正式注册使用“戴尔国际英语”品牌,并逐步发展成为国内影响范围较大的一所英语学校。美国戴尔公司于2003年抢先注册了“DELL”教育类商标后,对戴尔学校提起诉讼,称其使用的“DELL”及“戴尔”的字样有侵权行为。因为原被告双方都是各自行业内的“巨头”,这场侵权纠纷也被称为近年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之一。

市高院认为,戴尔公司在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DELL”电脑类商标时,戴尔公司的中文译名分别为“笛尔电脑公司”和“德尔电脑公司”,且其大部分广告宣传中未对“戴尔”字样进行商标标识性宣传,因此,“戴尔”注册商标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同时,戴尔学校对“戴尔”字样依法享有名称权,有权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校名中的“戴尔”字号,且戴尔学校与戴尔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同,通过戴尔公司、戴尔学校各自的长期经营,相关消费者不会对二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引起误认。戴尔学校在培训场所、公共媒体等有关教育培训服务范围内使用“戴尔”字样,均不侵犯戴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由于戴尔公司在2003年抢先注册了教育类“DELL”商标,因此,市高院宣判,戴尔学校需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包含有“DELL”字样的标识、广告、教学材料,并赔偿原告20万元。(责编:m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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