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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自行车相撞致死家属告学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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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楼道
  机动车撞死人不少见,自行车相撞,竟然也能致人身亡。黄某在校园内骑自行车与另一骑车者相撞死亡,其家属发现,撞车路段有一块报刊栏挡住了行人视线,遂将学校及另一名骑车者告上法庭。昨悉,武汉市洪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校方有过错,需赔偿撞车双方的损失。据了解,自行车撞死人引发索赔的案件此前在武汉尚未出现过。

  接儿子途中被自行车撞死

  30岁左右的黄某是华科大的在读研究生,身为一对双胞胎母亲的她,每天下课后都要去接放学的儿子回家。

  据黄某的家人介绍,2005年12月9日下午4点半,黄某骑自行车从华科附属幼儿园把大儿子接回家后,准备回幼儿园接小儿子。她骑车从16栋家属楼过道出来,在横穿校内东三路向左转弯时,与迎面飞驶而来的一辆山地自行车相撞。黄某连车带人翻倒在地,送往医院后因特重型急性颅脑损伤不治身亡。骑山地车的华科大附中学生钱某也多处受伤。

  据了解,事发后,交警赶到,但由于现场未保护好,对自行车相撞的责任划分无法界定。

  报刊栏挡视线,家属告学校

  黄某的家属事后发现,在出事地点,有一块宽6米高2米的木质报刊栏,和南端一棵大梧桐树连接,造成在路口处行人视线被遮挡。黄某家属认为,此处报刊栏设置不当,该报刊栏的设置足以造成可预见性的后果,华科大在此处未尽交通安全保障义务,在易发生事故的路口,未设置任何安全警告标志,有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遂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40万元。

  得知此情况后,事故中另一“主角”钱某也以同样理由将学校起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其治疗费用。

  鉴定认定报刊栏阻挡视线

  法庭上,华科大辩称,黄某与钱某相撞属于交通事故,学校作为第三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另外,学校10多年前就在事发地设置了报刊栏,完全不影响行车安全视线,校方没有过错,事发原因是黄某未遵守交通规则,钱某车速过快所致,与校方无关。

  2007年5月,法院就事发地的报刊栏是否影响行人视线,及东三路路口是否应该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的问题,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报刊栏所在位置影响行人视线,东三路车行道上应画人行横道路线。

  学校有过错,需赔偿两位骑车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起事故的发生是多种因素混合造成,黄某与钱某骑自行车未尽到安全义务、学校的报刊栏影响行人视线等都是事发因素。

  黄某在骑车横穿马路左转行驶时,未下车推行并避让直行车辆,钱某车速太快都是导致黄某死亡的主因。因交管部门未能作出责任划分,法院推定相撞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华科大在事发路段设置的报刊栏影响了骑车的黄某及钱某的视线,且又未设置人行横道线,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发生。华科大应负一定责任。

  法院认定黄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28万余元,其中华科大赔偿30%,即8.5万余元,原告自行承担35%,钱某承担剩下的35%。此外,华科大还需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1.5万元。

  而钱某起诉学校的案子,法院也以同样理由认定学校需担责,赔偿钱某4000余元。本报记者王娟通讯员龚明

  律师

  自行车致人死亡

  情节严重者需承担刑事责任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自行车撞死人的事故在其他多个城市都有发生。有交警认为,与机动车相比,自行车的撞击力度不是太大,一般不会致人死亡。但如果自行车车速太快,且被撞者头部受重创,那也有死亡的危险。

  律师认为,自行车撞死人,如果情节严重者,还有可能按照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即使是自行车撞车致人死亡,也涉嫌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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