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将建上市公司投资者教育违规赔偿制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胡宝海昨天在“上市公司监管国际研讨会”上透露,目前,证监会正在积极完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制度,抓紧制定、修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重大规章,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同时,胡宝海表示,证监会正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对《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的审查工作,共同推动条例早日出台。 据介绍,截至2007年6月,现行已有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近70件,初步形成了以法人治理、并购重组、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胡宝海指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正在发生深刻的转折性变化,应从以下七个方面进一步夯实上市公司监管制度的基础: 首先,完善与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相配套的法律制度。随着我国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的稳步推进,拟上市公司的选择空间大大增加。为了让多层次市场体系切实发挥作用,既要区分不同市场层次在准入条件、法人治理、信息披露,退出机制、监管标准之间的差异,又要兼顾他们之间的衔接性,从而确立转板机制。 其次,关于建立上市公司投资者教育的法律制度。上市公司是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要实施主体,为了建立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应通过立法手段,明确上市公司投资者教育的具体内容,并制定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特别是上市公司违反投资者教育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第三,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我国是一个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制度并存的国家。为了促进独董、监事切实履行职责,一方面要明确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职责分工,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又要细化履行职责的判定标准,并设定进一步的法律责任。 第四,继续完善并购重组和再融资制度。随着全流通时代的来临,市场中收购与反收购行为频繁发生。如何规范反收购行为,平衡收购方、目标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关系,既是法律问题,也是政策取向问题。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重要参与者,明确其责任和职能,加强对其的监管,促使其提高服务水平,是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为了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证监会高度重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与所披露信息的质量。建立起一套较完整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加强执法,深入研究信息披露效率性与公平性之间的关系,增强规则的灵活性,是今后加强信息披露立法的重要内容。 第六,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鉴于上市公司自身的特殊性,使得其退出机制应不同于一般公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在上市公司进入退出程序前,可以采取哪些应对措施,如何协调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如何保护上市公司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如何进行信息披露等问题都亟待研究。 最后,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在全流通的市场环境下,如何建立打击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加强执法力度,始终是上市公司监管的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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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经院旗杆 2007-11-13 16:51早该好好管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