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新《劳动合同法》 华为万名员工"自愿"辞职001——这个沿用了20年、华为公司内部人所共知的“老板”任正非的工号,或许即将成为历史。 本报记者近日获悉,华为公司包括任正非在内的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即先“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废除现行的工号制度,所有工号重新排序。 知情人士表示,华为此举意在规避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法”)“ 规范劳动用工以及保持企业的竞争力采取的做法”中对企业未来用人制度带来的挑战。今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 记者采访深圳外商投资行业协会等机构后得知,新劳动法目前已在很多大公司内部引起较大反应,不少公司已在酝酿和调整自己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 调整涉及最多1万人 近日,有不少华为员工透露,公司内部盛传的“自愿辞职”一事“消息属实,已经收到相关邮件”。 而知情人士亦透露,“具体方案已经确定了,现在可能还要听取员工意见进行修正完善,但是大致不会改变了,元旦前应该要调整完毕。” 本报记者向多位华为员工了解并向华为官方求证后得知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目前在华为工作满8年以上(即1999年前入职)员工,近期由个人向公司提交一份辞职申请,在达成自愿辞职共识后,再竞争上岗,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所有自愿离职的员工将获得华为相应的补偿,补偿方案为“N+1”模式。 据了解,经济补偿税前总额=(N+1)×员工月补偿工资标准(税前)。但月补偿工资标准不仅仅是员工的月标准工资,还包括员工上年度奖金月均摊值。N为员工在华为连续工作的工作年限,此外还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此补偿标准优厚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离职员工保留所持有公司的虚拟受限股资格。 现行华为工号制度取消,所有工号重新排序,排序不分先后,不再体现员工工作年限长短。 据悉,该方案9月已获通过,10月前华为公司先分批次与员工私下沟通取得共识,10月开始至11月底为方案实施阶段。 有多少人将会参与到这场集体自愿辞职中? 本报记者查阅华为内部资料中的零星统计后推算,目前华为员工在6万人以上。华为1987年创立,1990年员工人数仅为600人。1995年,员工上升至1800人;此后,华为在全国高校内开展了多年的“掠夺性”招聘,至2001年快速壮大到2万多人;2002年前后电信业“冬天”中,华为人员有所收缩;但很快,2004年华为的收益开始回升,华为再次高速扩张至3万人左右;2005年后,华为在海外业务急速攀升,其公司员工规模也随之膨胀。据知情人士透露,2005年至今的三年间,华为内部员工招聘计划每年均为1-1.5万人,照此推算,目前华为员工在6万人以上。 按照如上估计,本次劳动用工调整涉及员工应为工号“20000”内的人员。而据华为员工们推算,“20000”工号内的老员工当中,已有相当部分人在2001年出售华为电器与爱默生重组为爱默生电器公司、2003年与3COM成立“华为3COM”时分流到此两家公司,再除去近几年去职员工,保守估算余下员工应为“数千到一万人”。 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方案出台的原始动机是适应新劳动法在“选、育、用、留”人才方面给企业造成的压力,企业不得不思考如何使用人机制富有竞争力。 新劳动法“第十四条”增补后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没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前提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 新劳动法的规定显然给企业用人加了一道紧箍咒。以华为为例,针对在华为工作服务即将满十年的员工,公司将更为谨慎地考虑是否与之续签合约问题,该员工能否在此后的服务年限中保持与公司发展同步?一旦公司未来出现经营调整,新用工制度会否对企业带来过重成本压力?以后出现劳动纠纷,企业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华为随之还要应对的一个新问题是:在这些老员工之外,一名连续两次签订一年合同期限的员工,在其第二次合约到期后是否长期留用这名员工? 企业与员工权益“两难” 中华英才网总裁张建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华为此举“应该是针对国家法律修订做出的调整。”他认为,新劳动法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但在现有国情下,新劳动法“十四条”将会给像华为这样的创新公司带来过重的企业责任压力。 知情人士评价说,华为本次大刀阔斧地进行人力资源体系的变革,的确“冒了不小的风险”。一方面,要做好众多员工的沟通工作,以尽可能降低由此带来的管理风险,以免影响到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另外,公司对外的公共形象会否受影响,包括员工家属在内的公众是否充分理解? 该人士也表示,华为此举是不得已而为之,是“以主动的方式一次性地解决未来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挑战”。 记者采访时,有不少员工对公司此举表示理解。此次集体辞职员工基本都如数再次与公司签约,也有少数员工在与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后自愿辞职并不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而据知情人士透露,这部分自愿辞职的老员工大致为以下两种情况:自愿归隐的“功臣”——工作年限都较长,早年为公司开疆拓土,也拥有公司较为丰厚的公司虚拟受限股;早年的功臣,但在华为内部长期实行的“干部能上能下”的干部调整中,已经从管理等核心岗位调任普通职位的老员工,同样拥有数量可观的公司虚拟受限股,在平衡各方面收益后做出离职决定。华为还对年纪在45岁以上申请退休及因患重大疾病而申请退休的员工也做出了保留公司股票的决定。 事实上,在实行了20年的华为工号文化中,“20000”工号内的员工有着不同一般的待遇:“20000”以内,代表资历(现行华为工号以进入公司先后为序),以及相应的职位和财富。 华为早年创业实行“全员持股”计划,所有员工按照一定比例,都可以每股一元的价格购买股票,华为员工每年从公司享受的固定分红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前后一度达到每股0.7元;从2001年开始,华为改变了过去以“一元一股”计价方式,开始实行期权改革,员工获得股票的资质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同时,老员工的股票也逐渐转化为虚拟受限股,即以后员工从期权中获得收益的大头不再是分红,而是期股所对应的公司净资产的增值部分,期权的行使期限为4-10年。而随着华为近三年来的扩张,客观而言,新员工所获得的期权从资格审查到数量上都远不如创业时了。 而据本报记者了解,华为2002年公布当年虚拟受限股的执行价是每股净资产2.62元,2003年为2.74元,至2006年,每股净资产已达3.94元。高持股带来的高收益也直接导致华为新员工对工号靠前的“员老”有看法,他们认为不少老员工已成为“公司的贵族”,坐拥丰厚期权收益,而少了进取之心。 知情人士说,这或许正是任正非借机调整已根深蒂固的华为“工号文化”的根本原因之一。 事实上,华为在历年人力资源体系建设及员工绩效评估中,首要考虑的就是如何保持员工持续创造力。同时,在近两年的华为文化梳理中,任正非不止一次在《致新员工书》、《天道酬勤》、《华为的核心价值观》等文中提到华为一贯强调的“危机意识”。任正非近期亦在公开讲话中提到,华为的文化就是“以奋斗为本的”文化。 华为榜样:过高的标杆? 为什么首先果断出手的是华为? 有华为员工在天涯论坛发表评论说“是华为这个做法是唯一的”。他同时发问,如中兴通讯、联想、中国移动、中石化等大公司如何操作呢? 中华英才网张建国向本报记者表示,关于新劳动法的调整,已有不少企业在私下沟通中表示正在考虑应对措施。他认为,大多数企业可能都将会采用相对“平和”的方式,而华为集体辞职的方式并不具普遍意义。 而不少华为员工亦表示,此次“革命性”的做法,符合公司一向行事风格。华为历年进行了一系列的人力资源制度变革以配合公司全球业务拓展的需要,包括“人岗匹配”和“定岗定薪”的薪酬制度改革,以及员工福利和保险保障制度的改革等,其目的是保持企业的活力。其实华为发展史中,曾有过多次人力资源变革的事件。较大的两次是:1996年,以华为董事长孙亚芳为首的华为市场部中高层“先辞职,再重新竞业”,市场部干部全面“洗盘”,不少干部重新回到普通员工岗位;2003年所有公司中高层集体“申请降薪”。2002年前后,电信业冬天使华为业绩面临创业来首次下滑,在任正非带头下,超过300多名干部主动申请降薪10%,以共渡难关。 任正非惯用运动的方式解决干部管理中面临的难题。但知情人士认为,此前的两次集体辞职或降薪运动,其目的和规模都与本次大不相同,“前两次都是针对干部,解决‘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是干部管理体系的问题,解决的是短期的问题;而这一次则涉及到整体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调整,它解决的是今后长期的人力管理问题。” 时至今日,华为列车正以加速度前行:2006年华为实现销售收入656亿元,同比增长45%,其中65%收入来自国际市场。华为人士透露说,今年华为收益还会保持30%-40%的高速增长,华为正处在追赶国际一流设备商的征程中。因而,无论是过去,还是未来,保持内部活力、推动创新能力都是华为无法回避的问题。 华为的作法可以复制吗? “我们公司目前还没有听到具体计划。”中兴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也听说公司在做一些调整方案,但如华为这种作法不可能被中兴效仿。而华为知情人士称,华为的方案在流传到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后,树立了一个“过高的标杆”,“比如中国移动、国有商业银行,新劳动法给大家制造的压力是一样的。”他同时透露,“听说有部分公司正在采取以多个分公司与员工不同时期签订合同的方式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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