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一法官利用职务之便受贿被判刑11年
新华网郑州8月21日电(记者程红根)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法官张林,利用执行案件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的名义先后两次收受他人所送的人民币30万元,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日前被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15日,李保明(另案处理)以虚假的出资手段注册成立了新乡市通达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并以其妻卫某及张林之妻王某作为股东。2000年11月21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委托通达公司代理其申请执行债务人为延津县铜加工公司(后变更为延津县化肥厂)一案。2001年11月20日,通达公司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3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包括债务人为原阳县经济技术物资协作公司(以下简称原阳经协)和延津县化肥厂在内的总标的为731.94万元的债权。 2000年12月至2003年12月,时任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的张林利用职务之便,在主办被执行人为原阳经协的执行案件中,使通达公司收到执行款92.28万元;在参与办理被执行人为延津县化肥厂的执行案件中,使通达公司收到执行款92万元。这两起案件执行结束后,李保明为感谢张林利用职务之便在执行过程中给予的帮助,送给张林4万元现金和26万元存款。张林于2004年3月10日将26万元存款取出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张林作为从事法院执行局审判员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执行案件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的名义先后两次收受他人所送的人民币30万元,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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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经院旗杆 2007-08-22 20:03罪有应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