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职工突发精神病企业不能“炒鱿鱼”(图)公司到医院解除合同 孙天是2005年1月进入这家广告公司的,当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5月,孙天因家庭变故,精神上遭受打击,患精神分裂症住院。 公司欲和孙天解除劳动合同,便拟定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于2006年8月派人去医院看望孙天时,让他在协议书上签了字,签字时孙天的父母不在场。随后,公司为孙天办理了退工手续,并将其档案转到了街道相关部门。 孙天的代理人称,孙天患病住院治疗,应有医疗期;况且孙天是患了精神方面的疾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公司即便有何要求也应与他的父母商量。所以,这份解除合同协议书无效,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 裁决恢复劳动关系 徐汇区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孙天患精神分裂症且处于住院治疗期间,应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判断、理解和预见及相应后果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其行为应当由监护人代为进行,或在征得监护人同意之后进行。但是,公司却在孙天父母不在场的情况下,让孙天本人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上签字,因此,从法律角度讲,无法断定签字行为是孙天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 由于孙天法定医疗期尚未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最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恢复与孙天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记者邵宁通讯员韩玉婷) (来源:新民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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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经院旗杆 2007-08-21 22:47嗯,还是比较人性话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