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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部署保险监管工作 出问题机构将被问责

作者:abin 2009-10-20 10:46 阅读:754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保监会三季度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四季度要继续按照全保会和监管会的要求和部署,围绕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增强规范市场秩序的针对性,加强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监管,提高结构调整的科学性,不断完善分类监管制度,加强透明度监管,认真抓好新《保险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重大问题的思考和研究,对照检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一步加大重点工作的推进力度,确保全年任务的顺利完成。

  吴定富强调,要继续抓住年初财产险、人身险、保险中介等领域确定的重点,结合保险市场违规行为的新动向,加大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力度,促进保险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一是针对保险公司数据不真实问题,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切实加强对保费收入、赔款支出、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列支、各项责任准备金提存真实性的监管,采取严肃处罚相关责任人、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对一些情节恶劣、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针对银保市场发展情况,加大规范和管理力度。与银行监管部门联合制定实施银保业务规范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银保渠道的发展重点、银保合作方式和销售模式,严格人员和网点的资格条件,加强手续费支出和银保渠道盈利性核算管理。三是针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对保险公司违反相关规定违规开展中介业务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四是针对“三假”行为特点,加大联合打击力度。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执法合作,研究建立保险案件联合督办工作机制。推进打击“三假”经验做法和案件信息的交流,及时发现重大案件线索和风险隐患。

  吴定富指出,要突出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两个关键环节,从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一是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进一步健全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制定发布产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报告编报规则,完善最低资本标准修订方案,修订保险公司次级债管理办法。加大对偿付能力不达标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对偿付能力不达标或短期内将出现不达标的公司,严格限制公司的机构和产品审批,严格控制公司的业务规模、高管薪酬和大型固定资产购置。加强保险公司准备金监管,严厉查处违反有关规定提取准备金的行为,严肃追究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禁保险公司采取不合理提取准备金等手段调节利润水平。二是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加强公司治理培训,提高公司治理监管的执行力;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和年度考核机制的分析与监管,推进公司强化全面风险控制和全面预算管理;将不符合保险企业盈利规律或严重偏离行业平均状况、风险有可能不断积累、有可能危害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险公司,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强化信息通报与责任追究,完善向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和主要股东的情况通报机制,研究建立违法违规责任上追一级的制度,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机构,追究上级机构直至总公司及有关高管人员的领导责任。同时,根据《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方案》,从11月1日开始实施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试点。三是加强高管人员监管。完善高管人员不良记录档案,修订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完善高管人员任职标准,探索建立高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防范各级保险高管人员带病上岗、带病转岗甚至带病升职,并对因管理不当、严重违法违规造成亏损的,要追究高管人员的责任。

  吴定富表示,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断提高保险业结构调整的科学性,促进保险业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可持续发展。一是通过结构调整提高产品的保障功能。大力发展保障型、期交型等内涵价值较高的业务,制定完善明确的结构调整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估保险公司长期储蓄与保障型产品的保费水平、产品期限等,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二是通过结构调整扩大保险覆盖面。不断优化保险产品结构,加强改进保险产品监管,建立健全产品创新与开发管理机制;不断优化保险区域结构,支持东部地区和沿海发达地区保险业率先发展,促进中西部保险市场加快发展,推动保险试验区创新发展;加强城乡保险市场统筹发展,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发展多种形式的“三农”保险业务。三是通过结构调整促进稳健经营。要加强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监管,促进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和资产管理协调发展。制定保险资产配置通则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不动产管理办法等资产监管制度,适时开展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试点,支持保险机构针对经济形势变化超前配置优质资产。健全保险机构投资能力评价标准,根据不同投资能力有序开放投资领域。四是通过结构调整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要通过加强保险宣传、保险消费者教育、创新保障型产品等方式,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保障型保险。同时,通过支持和促进长期期交业务发展,增强保险业发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吴定富要求,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分类监管制度,更好地发挥分类监管的作用。一是完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以风险为核心,进一步调整和改进分类监管指标。统一产、寿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指标。根据分类监管指标,调整和优化分类监管信息系统。二是统一实施保险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制定实施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办法,形成保监会与保监局协调一致的分类监管机制。三是强化分类监督、分类指导。研究针对各类别公司的具体监管政策,将分类结果与机构、产品、高管、资金运用等监管政策相挂钩,采取差异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切实发挥分类监管的扶优限劣作用。

  吴定富指出,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改进内控、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抓紧制定出台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各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公布公司经营等相关信息,增强信息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推进产险业务公开透明操作,建立健全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机制,完善理赔服务标准和车险信息平台功能,继续推广见费出单制度,逐步建立和推广保险理赔直接到客户账户制度。要加强人身险产品信息披露,严格执行最近发布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办法,进一步做好产品信息公开工作,增进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和理解,避免销售误导,维护被保险人利益。要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监管信息对保险消费者和监管对象的服务作用,充分利用监管机构网站等信息化手段,及时更新和披露监管信息。

  吴定富要求,当前和今后时期,监管机构要把落实新《保险法》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一是要进一步认识落实新《保险法》的重要性。要充分认识新《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法律的内涵和精神实质,把贯彻落实新《保险法》作为加强改进监管、促进行业科学发展的有利契机和有效武器。二是要进一步理解落实新《保险法》的必要性。要高度重视新《保险法》的学习、宣传、实施和执行等各项工作,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三是要进一步增强落实新《保险法》的紧迫性。要加紧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根据新《保险法》的要求,加快保险监管规章制度的废、改、立工作,提高保险监管制度的适用性和操作性。要坚持正确的执法原则,实行严格统一的执法标准,遵守法定的执法程序,确保新《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得到及时有效执行。要不断强化责任意识,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文明高效执法,维护良好的保险监管形象。

  吴定富强调,做好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的监管工作,不断探索中国特色保险监管体系,必须加强对保险业发展和保险监管一些重大问题的思考研究。保险监管机构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政策和理论研究,提高保险监管的战略决策和政策制定水平。要结合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新变化,与时俱进地加强保险基础性问题研究。要结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和做法,完善和深化我国保险监管,加强对一些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要结合保险业发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监管政策,改进监管技术,丰富监管手段,强化一些应用性问题研究。同时,深入分析经济金融形势,及早谋划明年保险工作和监管工作,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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