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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徒奸杀女生 省高院以认罪态度好为由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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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徒奸杀女生 省高院以认罪态度好为由改判死缓


王兰生前照片





杀人凶手崔英杰指认作案现场



王兰母亲接到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号啕大哭(本报特约记者摄影)
东北网12月22日电 日前,在贵州引起广泛关注的
高三女生王兰(化名)被抢劫、强--杀害案
,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贵州高院认定了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的抢劫罪、强--罪和故意杀人罪全部事实后,以“考虑到上诉人崔英杰能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为由,改判一审获死刑的崔英杰为“死缓”。此判决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
 当地人强烈要求判罪犯死刑
  《贵州都市报》在王兰被害之初的报道报道终审判决消息的是《贵州都市报》。本报记者了解到,王兰被杀案于今年6月16日由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发时19岁的崔英杰一审被判处死刑,其同案犯宋金宁因案发时未满17周岁,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二犯均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高院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受害人王兰的妈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说:“我们只知道被告人一审后上诉了。当我们忽然接到省高院的判决书时,犹如晴天霹雳,因为我们根本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庭的,结果怎么忽然改了呢!”
  终审消息见报后,《贵州都市报》的热线电话不断,很多读者都表示对此判决不服气,他们认为崔英杰应该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当地很多律师也认为,崔英杰作案手段太残忍了,两次抢劫同一人,两次强--同一人,两种方式去杀人,他不该被从轻免死;连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在与当地记者的沟通中也认为,崔英杰就应该被判死刑!
  判决下来后,被害人王兰的妈妈拖着刚刚做完手术的病体,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去申诉。当地一些大学生、老师、镇里的普通百姓都声援王兰的妈妈,要求判处崔英杰死刑。一些人还给王兰的妈妈捐款,出路费,支持她外出申诉,为女儿讨回公道。全国各地的媒体也开始关注这一让人费解的判决。
  高三女生惨遭抢劫、轮奸、杀害
  让当地人和全国媒体如此关注的这起案子,到底恶劣到什么程度呢?
  在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本报记者看到,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崔英杰、宋金宁共谋抢劫。当晚10时许,二人在安顺市云马厂持刀威逼抢得云马子弟中学高三女学生王兰的现金15元,并将王兰挟持到云马厂附近的一座山上,二人将其轮奸。尔后,两人又将王兰挟持到她租住的宿舍内,又抢走现金40元。二被告人怕罪行暴露,决定杀人灭口,遂将王兰带到附近的蜜蜂水库,途中,二人再次对王兰实施轮奸。在蜜蜂水库,二人用船载着王兰到了水库深处,崔英杰跳入水中,让宋金宁推王兰下船,欲将王兰淹死。因水冰冷,崔英杰最后爬上了船。随后,二人将王兰的外衣脱下,捆住王兰后将其推下水,因王兰会游泳而未果。二人将王兰哄骗上船后,即持石头朝王兰的头部乱砸,致其死亡后抛尸于水库中。
  后来,警方在幺铺镇云马厂蜜蜂水库内,发现了俯卧于水面上的被害人王兰的尸体。警方的现场勘察笔录显示,在距尸体往西8米远的岸边上发现了两处血迹,并发现了两块血迹斑斑的石块;而在距这两处血迹仅1.8米远的水库边上,发现了死者王兰的白色夹克衫,夹克衫的两个袖子被打成死结,衣服里还包着一块石头。而死者王兰的脑袋几乎被砸烂。现场提取的石头上的血正是王兰的血。警方还在被害人王兰的体内检出了精子。
  在调查走访中,警方很快通过目击者毛某等,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为云马厂子弟崔英杰和宋金宁。
  罪犯供罪,证据充分
  杀人凶手崔英杰指认作案现场崔英杰和宋金宁被抓后,警方在崔英杰的牛仔裤上发现了与王兰血型相同的血迹。经过审讯,崔英杰和宋金宁很快交待了抢劫、强--、杀人的犯罪事实。崔英杰承认,他与宋金宁是共谋抢劫。而据宋金宁供述,崔英杰邀约其抢劫,并从其身上要走了一把水果刀。
  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崔英杰、宋金宁构成故意杀人罪、强--罪、抢劫罪,应数罪并罚,同时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英杰的认罪态度较好,但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认罪态度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三罪并罚,依法判处崔英杰死刑,判处宋某无期徒刑。
  原告代理律师庭审时差点落泪
  被害人王兰的母亲委托的律师刘鹰做梦都没想到,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实清楚的一审判决会被贵州高院改判。刘鹰告诉本报记者:“听到这个消息我非常气愤,被告人上诉后,我曾对被害人的母亲说过,你们放心吧,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不可能改判。但目前这个结果让我心里很不是滋味。认罪态度好并不是法定的从轻判决情节,即使是法定的从轻判决情节(比如自首、立功等),还要视案情而定。就这起比较恶劣的案子来看,罪犯不但没有法定从轻情节,而且还是同时犯有数罪,根本就该重判!这个结果与法律的规定相差很远。”
  据被害人王兰的嫂子张女士介绍,罪犯崔英杰生于1985年10月2日,案发时马上就要过19岁生日。他的母亲是云马厂医院护士,父亲是厂里的工人。崔英杰中专毕业后,待业在家。宋金宁生于1987年11月5日,初中文化,没有职业。宋金宁父母离异,父亲在监狱服刑,母亲马丽红是云马厂的工人。刘鹰律师说:“目前这个判决结果,肯定让人怀疑这两家有背景。事实上,我正在替王兰家代理民事赔偿案,这个案子的阻力也特别大。不知何故,安顺市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认为立案理由充分,但到现在还没有结果。如果这样一起极度恶性的刑事案上诉后,就以‘认罪态度好’而改判,老百姓势必对法律的公正产生怀疑。”
  刘鹰说,一审时,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当两名被告人当庭交待王兰受害过程时,我的眼泪都快掉下来了!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人性角度看,至少要判崔英杰死刑,才能更好地告慰死者!”
  被害人王兰的妈妈齐某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到女儿忍不住号啕大哭,采访一度中止。齐某说,她有4个孩子,惟一的女儿王兰最小。王兰生前在云马厂子弟中学读高三,再有几个月就要参加高考了。“我女儿非常老实本分,非常乖,上学期间从来不与男生乱交往,学习也特别好。她多次说过要考政法大学。没想到,她竟然小小年纪被两个坏小子两次抢劫、两次轮奸杀害,她死得太惨了!(说罢又忍不住大哭)女儿被害时,我因病住院,听到这个消息我就晕过去了。出院后,我就走上法庭,为惨死的女儿讨公道。一年来,我吃不好饭,睡不好觉。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了,我们没有想到,竟然改判了死缓!我老公自从女儿出事后,大脑受到了刺激,一直不太清醒。这次看到这个判决书时,当时就气疯了,如今天天呆在家中一言不发地呼呼大睡。我只好拖着病体,举着女儿的学生证,到贵州省检察院、省纪委、省人大和省政协申诉。”
  被害女学生王兰的嫂子张女士告诉本报记者:“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我们问过贵州省高院四五次,他们一直说这个案子复杂,还得等一等。突然有一天,我们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到了贵州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改判崔英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崔英杰一人同时犯了三种重罪,又没有自首、立功,我真不明白贵州省高院凭什么轻判?”
  法律专家分析贵州高院判决之“道”
  本报记者在各大网站上看到,虽然有关女学生王兰被强--杀害一案的报道目前只有《贵州都市报》的两篇,但
网友的评论却非常多

  从网友的评论可以看出,不管贵州省高院的终审改判出于何种考虑,这一判决在老百姓心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让老百姓对这一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黑龙江省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一位专家认为,“废除死刑”是国际上的大趋势,中国也在采取尽量“少杀慎杀”的政策。凡是有不杀的情节和理由的,尽量不杀,包括自首、立功、未成年、坦白等。贵州高院的判决可能与此有关。虽然“认罪态度好”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但死刑也在严格控制。都判死刑,社会效果未必好。因此,这两年司法机关在死刑的判决上格外慎重。从明年起,死刑的复核权也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被害人家属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这是受过去“杀人偿命”观念的影响。
  不过,这位专家也承认,“就这个案子而言,正常情况下是应该杀。只不过国家在执行‘少杀慎杀’政策后,法院执行时格外注意。”“认罪态度好”不是免死理由
  尽管我们对女学生王兰遭受的无妄之灾深表同情,对于崔英杰和宋金宁灭绝人性的罪行表示极大的愤慨,但同情和愤慨并不能成为置崔英杰于死地而后快的理由。如果对他的改判是严格适用法律的结果,我们也只能接受这样的结果。然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给我们留下了太多的疑问。
  终审判决确认了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对两位被告人罪行认定,确认了崔英杰的主犯身份,并最终认定“其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以严惩”,之后却笔锋一转:“但考虑到上诉人崔英杰能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可见,“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是崔英杰得以改判的根据。然而,这样的“根据”经得起推敲吗?这样判决将带来怎样的示范作用?
  “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是不是应该作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答案是肯定的。国家用刑罚手段惩治犯罪,用这种最严厉的方式对被告人作出最强烈的否定,目的不仅仅是惩罚,把可以改造的罪犯施行改造让他们成为脱胎换骨的新人,也是刑罚的目的之一。从这个角度看,被告人能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说明他更具有改造的潜质,决定刑罚时做必要的考虑,并无不可。
  问题在于:“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应该作为怎样的因素,介入到量刑需要考虑的所有因素的体系中?必须看到,惩罚固然不是刑罚的唯一目的,却是最主要的目的。这是恢复被犯罪侵害的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社会应该给予被害人、被害人家属的公正。所以,犯罪后的态度固然可以考虑,但它是也只能是量刑的酌定情节,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才是决定一名被告人应该受到怎样处罚的决定因素。
  在这样的视角下考量贵州高院的判决,改判是有问题的。除了个别亡命之徒,绝大多数犯罪分子一旦被逮着,都是老老实实的。如果“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能成为不被处死的根据,那是不是意味着无论犯怎样严重的罪行,只要犯罪后“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都可以活命?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如此判决传递出来的信号是不是很危险的?
  近年来,在我们国家,减少乃至废除死刑呼声不时想起。减少乃至废除死刑,当然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然而,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决定了在我们国家,死刑还将长期存在。一个风华正茂的女学生,却遭受抢劫、轮奸,最后被残忍杀害。面对惨无人道的暴行,我们必须思考:我们应该用什么手段遏制类似暴行发生?我们应该给这个女孩、给她的亲人怎样的公正?
  同时,我还想请那些动辄拿国外说事主张废除、减少死刑的学者,请那些因为被告人“能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而免他一死的法官扪心自问:如果这个女孩是您的亲人,您将作出怎样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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