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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国土资源局原局长致166万国有资产流失

作者:ainhnt 2008-10-10 17:03 阅读:427

  利用职务之便受贿11万元,挪用公款115万元借给他人,滥用职权致166万元国有资产难追回。昨日,记者获悉,襄樊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方某,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收受他人贿赂11万元

  2003年7月,襄樊A公司与襄樊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二汽管委会)进行土地交易。后因交易未成,A公司向二汽管委会提出赔偿要求。时任襄樊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局长的方某被安排协调此事。期间,A公司总经理廖某找到方某,希望提高赔偿金。后经协调,二汽管委会赔偿A公司150万元。2004年7月,方某收受廖某贿赂10万元。

  2003年5月,二汽管委会国土局与老河口市国土局签订耕地占补指标购买合同,二汽管委会交付老河口市国土局60万元。老河口市国土局为感谢方某,时任该局副局长的赵某送方某1万元。2004年9月赵某案发,方某将此款上交。

  开“绿灯”索要门面房

  2003年11月14日,襄樊B公司取得二汽管委会两宗土地使用权。该公司在开发房产中,多占地6.65亩。方某在该公司未付清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为该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2005年初,方某向B公司提出要一间门面房,董事长叶某安排人照办。2005年5月29日,方某以女婿的名义与B公司签了合同,无偿获得房产。2007年3月,办理房产证时方某的女儿将户主更名,同年5月案发。后经评估,该门面房总价格为36.28万余元。

  谋私利挪用公款115万元

  2001年6月至2002年10月,方某个人决定将单位的建房集资款、土地出让金等款项共计115万元,借给C公司用于经营活动。期间,方某安排其亲属到C公司所属企业就业,并多次接受该公司的吃请、礼品等。2005年5月31日,C公司已经将所借的款项全部还清。

  2007年5月,方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拘。

  违规转让致166万元难收回

  2004年4月,D公司竞拍获得二汽管委会130亩土地。不久,方某违规将该土地转让给E公司。在E公司尚欠360万元土地金的情况下,方某擅自将土地证发放给E公司。2007年,E公司注销。案发后,襄樊市检察院追回170万元现金和两台汽车,至今尚有166万元未能追回。

  近日,襄樊市襄城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7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合并判处方某有期徒刑9年,并没收财产2万元。方某受贿所得11万元和门面房变价款36.28万余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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