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石油大亨”龚家龙兄妹双双获刑(图)
“民营石油大亨”龚家龙获刑
图文:“民营石油大亨”龚家龙获刑 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一年零七个月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本报记者蔡青 特约记者王德华 通讯员孟卫军 兄妹双双获刑 判决今日生效 现年54岁的龚家龙,曾是天发集团法人代表、荆州市人大代表,还因担任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首任会长,有“民营石油大亨”、“中国民营石油第一人”等称谓。其妹陈蜀葵(随母姓)被捕前,任天发集团总裁。 7月16日,该案在鄂州市中院审理。起诉书指控龚天龙和陈蜀葵两人涉嫌3项罪名。 8月5日,法院一审判决龚家龙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陈蜀葵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决书长达18页。 到昨日,10天上诉期刚过,由于两被告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提起抗诉,判决今日生效。 涉及三项指控 被告基本否认 检察机关指控:两人挪用资金5笔共计595.302万元,其中2001年7月,龚家龙指使财务人员挪用公款241.702万元,用于购买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接保险,受益人是其女儿龚某。2003年11月,陈与龚商议后,将公款200万元转到个人账户,其中150万元作为龚的女儿出国留学的资金证明。2002年12月,陈提取100万元公款,在上海南汇区购买房产。2003年6月和7月,陈提取公款93.6万元,在上海浦东新区购买房产,后将此房以129万元卖给他人。2003年,陈提取公款10万元用于个人房屋装修。 检察机关指控陈蜀葵涉嫌职务侵占。2006年5月,陈以向上海远望计算机公司网络系统公司支付收益为名,从公司提取18.4万元,后陈只用了其中10万元作为投资收益支付给对方,余款8.4万元据为己有。 检察机关指控,原天颐科技公司在亏损的情况下,为骗得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取增发配股资格,作为该公司大股东的天发集团董事长的龚家龙,指使将亏损做成盈利。天颐科技采取虚列销售收入、虚增营业利润的手段,制作公司虚假的中报、年报,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公布。经查证,2001年到2003年,天颐科技虚增主营业务收入5.84亿元,虚增支出4.71亿元,虚增主营业务利润1.13亿元。中国证监会披露该公司财务报告含有虚假信息后,股价暴跌,给股东造成重大损失,仅柳某等8名股东就损失375万元。 在法庭上,龚家龙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称“部分属实,部分不属实”。陈蜀葵对检方的指控基本予以否认。 被控年报做假 成为获罪主因 检察机关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显示,天颐科技董事长苗某证实,天颐科技财务部长王某曾汇报公司亏损,龚家龙称公司年报不能做亏损,必须做成盈利,最后安排分管天颐科技的天发集团副总裁张秀玲安排做假账。 证据显示,天颐科技有8号和9号两个账套,8号是真的,9号是假的。 股民柳某证实,他2002年12月买天颐科技股票,平均价5.98元/股。2006年4月,中国证监会披露天颐科技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后,股票大跌,卖出价1.82元/股,使他亏损70余万元。 龚家龙和辩护人辩称,龚作为天颐科技一般董事,没有权力指使造假;给股民造成的损失,发生在2006年4月以后。而天颐科技于2004年10月被荆州市政府接管,且2004年该公司继续提供虚假财务报告,2005年全面停止生产,不能要龚个人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龚家龙作为天颐科技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对天颐科技重大事项有决策权。龚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给股民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鉴于给股民造成损失系一果多因,对龚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龚家龙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认为,龚动用董事长基金购买保险,符合有关文件规定,且得到董事会授权。龚买该险既是工作需要,也是建立助学帮困基金的公司投资。龚与陈一起为龚女儿办出国留学资金证明,符合公司惯例,目的是为公司发展储备人才,不具社会危害性。 在对陈蜀葵的指控中,检察官认为,陈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03.6万元用于个人买房和装修,且一年多后才归还,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表现。陈称买房经过龚家龙同意并有批示。她的本意是将卖房赚的钱交公司,但办事人员没听清,将多余的钱打到她个人的卡上。她认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认为,陈用公款购买和炒房,并将盈利归个人所有,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院还认为,陈蜀葵受远望公司委托代其炒股,盈利18.4万元,因其股本金均为望远公司提供,盈利应归远望公司所有,因此其侵占公司8.4万元、构成职务犯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法官剖析案情 天发缘何衰落 主审法官陈扬德认为,天发集团的衰败,与作为民营公司老板的龚家龙法制观念淡薄不无关系。 他说,龚家龙要求财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不管其动机如何,目的是向社会募集股民资金。本来是亏的,却说成盈利。真相最终暴露,造成股市低迷,给股民造成重大损失。目前上市公司虚报财务报表的情况严重。法院给予龚家龙的判决,对于上市公司有警示作用。此外,对于企业管理人员来说,如果没有经过集体讨论,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就构成挪用资金罪。不少民营企业老板和企业管理人员都没有这个意识,认为自己股份占大头,公司是个人的,自己说了算。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而熟悉案情的人士称,在天发人的心目中,龚家龙任用其妹妹陈蜀葵担任天发集团的要职,任用和其有特殊关系的人,包括随意更换高管都显得很不寻常。据了解,下属“活力28”在5年里竟然更换了3任董事长、5任总经理,下属“天颐科技”2年里换了4任董事长。这一切,反映了天发的管理其实是多么的脆弱。这样的管理模式,造成了经营上的失败,直至资产的沉淀与流失,最终恶化了天发集团的财务状况,其衰落也在预料之中。 龚家龙兄妹受审侧记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本报记者蔡青 特约记者王德华 7月16日上午8时30分。鄂州市中院刑事审判大厅。3名法官身着制服端坐在审判席上。一边坐着身着制服的两名公诉人,另一边坐着4名辩护律师。能容纳数百人的审判大厅,只有10余名旁听者,显得有点空旷。本报作为唯一受邀的媒体,参与旁听。 随着主审法官陈扬德敲响法槌,审判正式开始。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龚家龙和陈蜀葵听得很仔细。此时的龚家龙,身着看守所黄色背心,戴着手铐,头上露出花白的头发,与昔日镜头前西装革履的老总模样判若两人。当记者的镜头对准他时,他微微低下头。 面对公诉人的提问,龚家龙称“部分属实,部分不属实”。被问及哪些属实、哪些不属实时,龚家龙则戴起眼镜,一边看着手上准备好的材料,一边有条理地回答。 对于起诉书指控的“指使财务人员伪造虚假财务报表”时,龚家龙矢口否认,称“从未指使他人造假”、“没有人汇报是亏损的”、“两本账不知道”。他还诉苦称,他没有拿年薪津贴。董事长基金由董事长使用,用于公司支出。到被抓时,账上还有1000多万未用。对于陈蜀葵在上海买房,他称是经他同意的,还批准她年薪40万元。他解释说,公司高管年薪低的20万元,因为是兄妹关系,他批了40万元。 陈蜀葵尽管手上没有材料,但她反应很快,对公诉人和法官的提问,像连珠炮似地作出解答。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她大部分加以否认。 公诉人提起的罪名是3个。公诉人、被告和4名律师之间围绕这3个罪名的事实,相互交锋,十分激烈。 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2点结束,中间只休息了十分钟。 8月5日,此案得到判决。 相关背景 天发集团创立于1988年,其雏形是龚家龙于1988年5月创建成立的“荆州地区生产生活资料产品经销公司”。它是一家涉足成品油、石油液化气经营、农副产品深加工、植物油脂加工、生物医药、造纸、日化、现代物流等领域的大型企业集团,曾控股天发石油、天颐科技两家上市公司和天荣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帅伦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活力28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等3家非上市股份制企业,以及十多家全资子公司。(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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