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官胡星受贿4000万 未判死刑百姓不解(图)法院确认,胡星在1995年至2004年担任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划办主任、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昆明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昆明市规划局局长以及主管昆明市城建工作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先后10次非法收受12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的住房一套。 “受贿4000余万元仍未判处死刑!”对胡星的宣判,许多民众表示不解,“是不是受贿数额越大,越可以从轻处罚?到底受贿多少可以判处死刑?”等疑问也在坊间流传。而法律专家则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救”了胡星。 据昆明中院新闻发言人介绍,被告人胡星潜逃至新加坡后,在被通缉、追捕中,经追缉的办案人员规劝后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刑事调查,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在讯问中,被告人胡星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这些罪行中大部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同时,被告人胡星归案后,全部退赔了其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博士曾粤兴教授认为,胡星被“轻判”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他说,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实行的基本刑事政策,其核心是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在依法严厉惩罚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要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并努力实现刑罚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胡星犯罪持续时间长,受贿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论罪应当从严惩处。但基于胡星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其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退清,具有自首情节和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曾粤兴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