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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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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考点精解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从几个方面理解;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注意: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能够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

  注意: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注意:从本条来看,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基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变更为简易程序。这和以前司法解释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不得变更为简易程序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但一定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

  2?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考点精解一:起诉与送达

  1、起诉方式。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2、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注意:原告能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是很不一样的。

  3、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4?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考点精解二:审理程序

  1?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1)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人笔录。

  注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2?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注意:简易程序中的举证时限和普通程序中的举证时限是不一样的。

  3?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

  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注意:(1)记住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免除的条件: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2)即使是在告知程序免除的情况下,审判人员也应当对回避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考点精解三: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1?关于先行调解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简易程序中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也就是说这时调解是必经程序。这类案件中强调调解,是为了维特良好的重要关系,或者属于小额案件,为了提高效率。

  2?调解的效力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5条,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注意:(1)这时还是需要制作调解书;(2)调解协议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当事人不能反悔,当事人不能仅仅凭调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仍然需要调解书。

  3?调解书的送达和补正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6条,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10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7条,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注意:(1)这里适用的是裁定加以补正,而不是决定或者判决,也不能再审;(2)只适用于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这种情况,如果是违背自愿原则,或者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适用再审程序。
  考点精解四:简易程序的特点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3?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4?审判员一人审理,但不能自审自记。

  5?审限不得延长,为3个月,否则应当改为普通程序审理。

  6?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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