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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期间、送达、强制措施、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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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期间、送达

  考点精解一:期间

  1、期间的计算

  (1)期间以时、日、月、年为计算单位。

  (2)期间以时、日为计算单位,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3)期间以月、年为计算单位,期间届满日为开始日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以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为期间届满日。

  (4)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节假日是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如元旦、国庆节、五一劳动节及星期日等。

  (5)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无论法院收到诉讼文书是在原定的期间内还是超过了原定的期间届满日,均不算过期,该诉讼文书的交付日期,以该文书交邮时邮局在该文书邮件所盖的邮戳上日期为准。

  注意:除了在途期间,还有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人民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间都不计算在审限内。

  2、期间的耽误及顺延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内,没有完成的应完成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耽误了期间,意味着丧失了进行有关行为的资格,既使其进行了有关的行为,也不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期间的耽误,有的是出于不可抗力或非当事人主观方面的过失等原因,在此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申请延展有关期间。

  期间顺延的条件:(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2)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3)由当事人提出申请顺延期限;4)由人民法院决定。

  考点精解二:送达

  注意:送达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如答辩状、授权委托书等行为,则不能视作送达。

  1、送达有六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2、需注意以下几点:

  (1)直接送达包括:1)直接交给受送达人;2)对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送达;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2)适用留置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放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而不得放在非住所的其他地方。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代收人签收。

  (4)邮寄送达时,如果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转交送达只能适用于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人或者被劳动教养人。

  (6)委托送达是指委托其他法院进行的送达。

  (7)公告送达的期限为60天。

  第二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考点精解一: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没有特殊要求。任何人,不管是当事人、证人等其他参与人,还是与案件没有任何关系的人,只要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都可以成为妨害诉讼行为的主体。

  2、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一定具有主观的故意。即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如果非故意,即使其行为妨害了诉讼秩序,也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3、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4、行为人实施的主观故意行为必须造成妨害诉讼的实际后果,否则不能作为妨害诉讼的行为对待。

  5、一般而言,妨害诉讼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民事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已经执行结束,则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视为妨害诉讼的行为。但在诉讼外实施的行为,符合一定情形的,也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即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因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考点精解二:强制措施的适用

  1、拘传的适用。

  (1)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到庭的被告包括: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被告;2)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被告;3)如果被告是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也可以适用拘传。

  (2)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

  注意:1)必须用传票,电话通知、带口信不行;2)两次。

  (3)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4)适用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签发拘传票。

  2、训诫和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训诫和责令退出法庭是针对轻微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所适用的强制措施,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直接作出口头决定,即可采取。

  3、罚款的适用。

  (1)罚款的数额:对个人的罚款,为10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为1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

  (2)采取罚款措施由院长批准,制作罚款决定书。

  被罚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拘留的适用。

  (1)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2)适用拘留措施由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拘留决定书。被拘留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注意:可以先行拘留。《民诉意见》第116条规定,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3)对一个行为人的一个具体妨害行为,罚款和拘留措施只能适用一次,不得连续适用。但是,可以并列适用罚款和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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