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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主讲义(第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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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民事责任

  第一章 民事责任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受到的法律制裁。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性质的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人身性质的责任。

  (2)民事责任是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受害人愿意免除加害人责任是可以的。

  (3)民事责任是一种填平式的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质的责任。

  (4)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区分故意和过失几乎没有意义;而在行政法、刑法上区分故意和过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事责任的分类

  民事责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各式各样的分类。一般将民事责任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又称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不法侵犯他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单方责任和混合责任

  单方责任是指由加害人一方承担的责任;混合责任是指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有过错,由当事人双方按各自过错程度的大小承担的责任。

  第三,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是由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按法定或事先约定的比例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不分份额的、没有先后顺序的、债务人必须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

  第四,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的责任为有限责任。凡不以出资额为限而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为无限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

  (一)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章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一、概述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1.?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2.?侵权行为的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2)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这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所进行的分类。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一人独自实施的并由行为人独自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二)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1.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概念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特征

   (1)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

   (2)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一种“填平式”的责任。

   (3)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受害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仅仅是一种财产责任,受害人不能请求违约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原则。

  关于过错的认定,一般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有过错,法律上推定加害人没有过错。

  推定过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一般只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即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有两种: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以及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案件。同时,专利侵权也采取过错推定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也必须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学界一般认为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理由主要有三:①加害人是危险的制造者;②只有加害人在某种程度上才能控制危险;③加害人获得了利益,当然应当承担损害之结果。

  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抗辩事由不同。过错推定中,加害人要想免责,必须举证证明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无过错责任中,加害人要想免责,必须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包括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等。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结果的发生,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当事人双方分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4.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9)赔礼道歉。

  二、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一)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成立要件

  1.损害事实

  所谓“损害事实”就是指特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不利影响。要作为损害的事实,还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结果。

  第二,必须要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

  第三,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而且具有确定性。

  损害事实主要包括三种: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失。

  2.违法行为

  一般认为,凡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即所谓“法益”者,原则上就是违法。

  3.主观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对他人造成损害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该预见到其行为会对他人造成损害,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但最终没有避免,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

  4.因果关系

  司法实践中采相当因果关系说。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指只要一般人认为在同样条件下损害事实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即有发生同样结果的可能性,并且在客观上确实发生了损害结果,加害人即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免责理由也称抗辩理由,是指行为人在承认损害事实的前提下,主张其有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

  (2)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3)职务授权行为。

  (4)正当防卫行为。

  (5)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是在迫不得已情况下,为了保住一个大的利益而损害一个小的利益,由此造成的损失,避险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险情是由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引起的,或者不能查明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则由受益人予以适当的补偿。

  (6)自力救助行为。

  (7)受害人的同意等。

  三、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一)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

  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侵权主体是国家机关;

  2.损害发生于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3.执行职务违法。

  (二)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简称产品责任。其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产品质量不合格;

  产品质量不合格即产品有瑕疵,该瑕疵包括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两种。

  2.不合格产品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害;

  3.产品不合格与他人受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责任性质为无过错责任,诉讼时效为三年。

  (五)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施工的地点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等有人通行处;
  2.没有为保证行人安全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其他必要安全措施;
  3.第三造成了他人损害的后果;

  地下施工致人损害,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责任主体为施工人。

  (六)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过错推定的民事责任,即除非它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七)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必须是人工饲养的动物;

  2.损害是由饲养动物造成的;

  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动物的所有人(饲养人)或代管人。

  (八)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构成这种侵权行为的要件如下:

  1.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

  2.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独立的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损害行为,必须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

  承担责任的主体是监护人。而且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以监护人的过错为前提,即也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只是在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时,可以适当减轻他的责任。

  特别注意: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九)雇主责任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注意: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十)帮工责任

  1.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3.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4.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十一)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责任

  1.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2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十二)共同侵权责任与共同危险责任

  1.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一、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一)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概念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就是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特征

  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具有任意性,双方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后的处理办法。

  2.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违约人违反了合同,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问违约人是否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违约人能够提出抗辩事由。

  二、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成立要件

  1.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1)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①违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
  ②必须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以后不履行合同义务;
  ③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
  ④明示预期违约无正当理由。

  (2)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①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②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的预见须有确切的依据。

  (3)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共同点是都发生在订约之后合同履行期满之前,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安抗辩权中,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预期违约没有这一要求;

  2)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依据是一方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方给付之虞,而预期违约是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但可能有履行能力;

  3)对预期违约,权利人一方有选择权:或者解除合同,行使求偿权;或者继续保持合同效力,等对方届时不履行合同时行使求偿权。我国《合同法》规定不安抗辩权人“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具体形态包括:
  (1)履行不能。
  (2)迟延履行。
  (3)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

  关于赔偿数额,违约责任中一般只赔偿债权人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严格计算,即订立合同当时债务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1.前提基础不同。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所招致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是违反约定义务所招致的法律后果。

  2.责任确定的方式不同。侵犯责任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违约责任既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一种:无过错责任。

  4.举证责任不同。侵权责任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即谁主张权利谁举证;违约责任中的举证一般由被告(未履行合同一方)承担,即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证明其违约有抗辩事由的存在。

  (四) 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双方事先约定;
  (3)对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三、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

  继续履行又叫强制实际履行,指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违约行为;
  (2)非违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3)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3.继续履行在适用上的限制

  在下列情况下,不能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继续履行的表现形式

  继续履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限期履行;(2)修理、重作、更换。

  (二)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的概念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的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损害赔偿的突出特点表现在补偿性,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在赔偿方式上,我国《合同法》采取了以金钱赔偿为主的赔偿方式。

  2.损害赔偿的范围

  (1)完全赔偿的原则

  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的原则。完全赔偿可以全面、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2)可得利益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3.与确定赔偿范围相关的若干规则

  (1)合理预见规则

  所谓合理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承担的间接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的规则。

  (2)减轻损失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损益相抵规则

  损益相抵规则有称损益同销规则,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在其应得的损害赔偿额中扣除其所获得的利益部分的规则。

  (三)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合同法》对违约金采取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

  关于定金和违约金,《合同法》明文规定二者不能同时并用。

  (四)定金

  特殊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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