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昨天向记者曝料,巨人企业库 论坛)在某报上打出的“为‘奥运征途’加油”记者通过该公司网站了解到,上海巨人网络为了解更多情况,记者打开北京2008年第29届奥运会官方网站,调阅了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奥林匹克鉴于巨人网络在广告中提到了“奥运”两个字,记者在《规定》在第三大款及其第一小条中找到如下描述:奥林匹克有关的商标、而《规定》第八大款提到,禁止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对于违反《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处罚,记者在第十三大款看到: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则规定,违反本规定,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还就企业进行“奥运”隐性营销问题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他个人认为,非奥运合作伙伴借奥运的“势”宣传自己 “是有问题的”。但该人士同时也强调,最终的结论还需要有奥组委判定。(记者陈健、崔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