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近日出台新的《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要求对特级教师一年进行一次审核,违规进行有偿家教等六种情况将被撤销特级教师称号,取消相关待遇,并收回特级教师证书。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特级教师作为师德楷模,有责任对学生和其他教师进行帮扶,所以不应该进行有偿家教。”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这样解释政策制定的初衷。“每个人的精力都是有限的,特级教师如果用课余时间进行以赢利为目的的教育活动,一定会牵扯精力,影响正常教学,所以新规定不允许特级教师进行有偿家教。”
新的《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规定:特级教师原则上不应兼任过多的行政职务和社会职务,以确保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各区县要建立特级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特级教师考核档案,根据特级教师的职责、条件和考核情况,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每年对特级教师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和评价,报市教委审核、备案;对考核合格的特级教师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建立特级教师数据库,及时掌握特级教师的基本情况、工作绩效和动态。
《办法》要求特级教师要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等教学任务,每年在区县及以上范围讲授至少1次示范课、观摩课、大型学术讲座或评讲课,以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每两年至少撰写一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在省级以上的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或者参加省市级及以上教材编写。
六种情况
撤销特级教师称号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不具备特级教师政治思想条件或不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有偿家教的;
(四)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触犯刑律的;
(五)出国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
(六)自动离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