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修改特级教师管理办法删除评选比例的有关规定
特级教师有偿做家教将摘称号
记者: 周逸梅
本报讯 (记者周逸梅)市教委等单位近日发布了新修改的《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特级教师违规进行有偿家教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相关待遇,收回特级教师证书。
该办法明确了特级教师的职责,比如每年在区县及以上范围讲授至少1次示范课、观摩课、大型学术讲座或评讲课;每两年至少撰写一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在省级以上的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或者参加省市级及以上教材编写;特级教师应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支援教育相对落后地区与办学相对困难学校的工作等。
和过去的评选办法相比,新办法中取消了“特级教师的总数量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的评选比例。
办法规定,特级教师原则上不应兼任过多的行政职务和社会职务,以确保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特级教师考核档案,根据特级教师的职责、条件和考核情况,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每年对特级教师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和评价。
另外,外省市的特级教师正式调入北京,应在调入的工作单位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认定。
撤销特级教师称号的七种情形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不具备特级教师政治思想条件或不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有偿家教的;
(四)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触犯刑律的;
(五)出国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
(六)自动离职的;
(七)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称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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