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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规范民校招生 招生广告含虚假信息将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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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太原5月7日电(记者伍彧彧)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维护民办学校和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5月6日,山西省制定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民办学校公开发布招生简章,要先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确定没有虚假性质的宣传内容方可对外发布。

  面对一些民办学校招生宣传过程中的夸大其词、虚假宣传,很多家长和学生难以辨别。从6月1日后,民办学校在申请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时,应当交验如下材料:(一)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申请表》。(三)能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效证明材料。(四)申请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涉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需同时出示有关部门关于该合作办学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复印件。(五)申请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如包括“联合或委托培训”等字样,应提交有关证明并注明出处。(六)备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山西省教育厅还规定,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清晰、规范、合法。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全称,办学许可证号、广告备案号,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及具体校址。(二)学校类型,注明普通本科高校、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等。(三)招生类别(学习形式),注明全日制、业余、函授(或远程教育)。(四)学历层次,注明普通本科、普通高职、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高中、初中、小学、自考助学本科、自考助学专科、培训等。(五)学习时限。(六)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七)招生人数。(八)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证书类别注明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九)招生简章和广告涉及到教学设备、生活设施、图书数量等基本条件数据时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正在建设或规划中的项目必须注明;涉及师资情况时必须注明专、兼职,区分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涉及获得的各种荣誉、奖项及其他有特定指向内容的,备案时应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

  在省内跨地区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过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再报请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发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在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按广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要求到外省办理有关手续。外省民办学校来我省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需出具其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备案证明,并到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只限本民办学校使用。不得将招生简章和广告的资格转让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虚假的“联合”办学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变相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联合办学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以批准的招生学校名义申请和发布。

  招生宣传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民办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办学,依法依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未经备案以及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虚假或擅自改动已经备案内容、逾期刊登及涂改招生简章和广告有效期的,由备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通报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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