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报网讯(记者周奇)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首次设专章保障义务教育经费
《办法(草案)》首次设专章对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作了规定:本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依法实现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义务教育阶段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并将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学校和城镇地区薄弱学校。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成为政绩考核指标
《办法(草案)》还要求加强对义务教育的督导工作,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各区、县人民政府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和考核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此外,针对当前教育教学中存在的与实施素质教育相悖的一些问题,《办法(草案)》对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做了一些禁止性规定,如不得违反规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不得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也不得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RJ176
居民区配建学校应与居民区同步建设
本报讯(记者周奇)“新建、改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纳入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办学条件标准,并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所需建设用地依法划拨,对所需资金予以保障,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在昨天的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主任委员梁平代表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提出了审议意见,建议在《办法(草案)》中修改、增加一些条款。
梁平在审议意见报告中说,目前本市新建、改建居民区配套学校建设的问题较多,各方面反映强烈。主要表现为缺乏总体规划,建设标准不统一,配套学校建设规模小,达不到办学条件标准以及由开发商配建造成的学校产权不清、交付不及时等问题。
“义务教育是国家应当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建设义务教育学校是政府的责任。”梁平说,因此,有必要在《办法(草案)》中明确政府应当承担居民区学校的建设责任,并在居民区学校的规划、建设标准、资金和土地保障等方面做出规定。
此外,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还建议在法规中增加“要根据需要为山区、边远地区适龄儿童、少年设置寄宿制学校,并为住宿生提供生活补助”;“有计划组织学生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强制补课”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