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运营商应对电话吸费诈骗赔偿记者:回拨一个未接来电,没说话就被扣掉很多话费,这显然是一个诈骗行为,据警方介绍,因为数额太小构不成刑事犯罪。那么从民事角度看,它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呢? 尹田:如果情况属实,则这里存在两个合同关系: 一是提供特殊电讯服务的公司与手机或固定电话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前者提供约定的特殊服务,后者接受服务并支付约定的通话费。在知道服务内容和费用的情况下,手机或固定电话用户拨打特殊服务号码,便构成接受服务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但上述不法公司明知手机及固定电话用户对其特殊服务的内容及费用一无所知,故意采用自动群拨及挂断已接通电话的方式,诱骗电话用户回拨,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诱骗相对方在对所谓订立合同的“要约”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这种承诺根本不是手机用户真实的意愿,所以,双方的合同不能成立,手机及固定电话用户依法不承担交付费用的义务。而上述不法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民事上的欺诈,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手机及固定电话用户,如果上述电话用户因此遭受其他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 二是手机及固定电话用户与电信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电信公司按约定提供服务,手机及固定电话用户支付话费。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电信公司有义务保护其用户的合法利益,并负有保护手机及固定电话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过程中不受第三人非法侵害的法定义务。 记者:如果消费者要追究责任的话,只能拿着电话清单去找电信公司理论。但有人指出,电信公司就是给开通了一个声讯台,并没有参与诈骗行为的故意,是不能追究电信公司责任的。那么消费者的损失应当找谁赔偿呢? 尹田:手机及固定电话用户所遭受的损失,是因受有关不法公司的欺诈造成的,用户当然有权利追究这些不法公司的民事责任。但是,这些损失发生于用户接受电信公司的服务过程中,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注意保护对方的利益。而电信公司在向有关公司开通声讯台的同时,未能实施必要的监督和管制,致使一些公司利用这一漏洞实施欺诈行为。很显然,这些公司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依法应当向遭受损失的用户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户遭受的损失,既可以向有关公司要求返还,也可以请求电信公司予以赔偿。 记者:消费者维权的证据是话费清单,但话费清单本身不能证明消费者是否上当受骗,如果消费者意欲维权,怎样才能取得法庭认可的证据呢? 尹田:基于电信服务的特点,对于此类不法行为具有防范控制力的主要是电信公司,而电信公司在对特殊电话服务经营者缺乏必要审查和监控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声讯台服务,并从中获得商业利益,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电话用户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电信公司的赔偿责任。诉讼中,手机及固定电话用户只需提供话费清单作为证据,而除非电信公司能够证明用户回拨的电话号码不是属于其所指控的有关公司,否则电信公司就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手机或固定电话用户究竟是因为受欺诈而回拨电话或者是在自愿接受特殊服务的情况下拨打电话,法院可以根据话费清单所记载的通话情况,依法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事实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