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初,林通武通过测试取得厦门一家网络有限公司原职工石某的电子邮箱密码,并从该电子邮箱中的值班客服安排表中得知公司值班人员名字,随后,再次通过测试取得该值班人员的电子邮箱,从值班人员的电子邮箱中取得值班账号和登录密码。
林通武使用上述账号和密码登录“商务中国”加密网站,窃取ebz.com等4个域名,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
法院认为,林通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密码测试并私自进入他人的电子邮箱后,将他人存放于电子邮箱中的域名转移至自己能控制的电子邮箱中,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且窃取数额巨大,行为构成盗窃罪。
鉴于林通武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全部赃物返还被害人,同时考虑到本案盗窃对象的特殊性等因素,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