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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500万大奖遭冒领案二审 案情涉及个人隐私

作者:黄占渤 2008-01-11 10:30 阅读:468

      本报讯 (记者 黄学民) 在深圳闹得沸沸扬扬的500万元双色球大奖被“冒领”案昨天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领奖者刘某自称125注彩票系其自己购买,投注站工作人员则称选号者没交现金不属购买行为。因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昨天法庭宣布进行不公开审理,该案将择日宣判。

      案件回放

      只选号未付款,得奖被人冒领?

      据了解,深圳彩民张某在2006年10月17日,通过电脑软件和人工分析设计了一套双色球号码(即精选单)。从第122期至第128期,每期都按该单在一彩票投注站购买双色球福利彩票,每期购买125注。由于张某与该投注站的工作人员宋某是老乡,所以每次张某一般先交付宋某200元,取彩票时再支付余款50元,有时未预付现金,拖欠几天后才给。

      2006年11月2日下午,张某又到该投注站,将该单交给宋某,要求其购买125注第129期的双色球彩票后离开。当时,张某并未交付宋某彩票款。11月3日下午,张某发现其委托宋某购买的彩票中奖,便向宋某索取彩票,然而宋某却称因太忙没代购该125注彩票。而当天下午宋某妻子的妹夫刘某则持中奖彩票到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领取了1注一等奖、2注三等奖、2注四等奖,共领取奖金400.64万元(税后)。

      张某无奈之下,于今年3月28日起诉至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要求该投注站负责人熊某、工作人员宋某、中奖奖金领取者刘某及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连带返还上述奖金并支付利息和另6注三等奖的奖金等20790元。

      一审

      认定选号者为大奖得主

      罗湖区法院一审认为,刘某虽持有涉案中奖彩票,但其购买上述彩票的事实存在疑点和不实之处。相反,张某交付宋某彩票精选单,委托宋某按精选单的号码购买涉案彩票,宋某亦按精选单号码购买了彩票,上述事实均有证据予以证实。鉴于刘某在实施中奖的彩票买卖关系之时,并未到涉案的投注站购买彩票,并结合刘某与宋某是亲属关系的特殊情况,所以法院认定,张某为涉案中奖彩票的合法所有人。罗湖区法院因此作出一审判决:刘某偿付原告张某中奖款人民币400.6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宋某赔偿原告张某损失计人民币20790元。

      二审

      涉及隐私不公开审理

      一审后,宋某和刘某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

      刘某在其上诉状里指出,当天下午,刘某在彩票投注点附近办完事顺便接宋某回去,并请宋某帮忙打250元彩票,号码自然由宋某来定,而刘某则在车上等宋某出来,这是刘某没有在该投注站出现的原因。宋某则在上诉状里指出,当期彩票的截止时间是当晚7时,张某要在当天晚上7时前交完现金才能完成其彩票购买行为,但张某一直都没给钱,而在得知其精选的号码中了奖后才想起来要彩票,所以宋某按工作规定是不能给张某打彩票的。宋某和刘某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刘某和宋某的上诉,张某在答辩状里作了回应。

      张某指出,派出所调取的录像可以证实刘某当天根本没有到过彩票站,没法证明刘某买了涉案彩票。对于拖欠投注款问题,张某认为,他委托宋某购买彩票时,曾两次到投注站,宋某从没有对后付款的委托方式提出过异议,而在派出所的笔录中,宋某说过“张先生离开投注站后,我根据他提供的号码为他涂写了投注单”。因此张某认为可以证实宋某是接受了其委托,并购买了彩票。

因为该案涉及个人隐私问题,昨日在法庭上法官宣布进行不公开审理,审理完毕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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