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体罚淘气学生遭索赔
庭上称“是出于对孩子的爱” 家长不同意调解
记者: 王秋实 时间: 2007-12-24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因为淘气,4岁半男孩小明(化名)被学前班老师用小木棍敲打,小明的家长认为这导致孩子轻微脑震荡。小明的家长因此向学前班老师和他所在的房山区民仁学校索赔9000多元。日前此案在房山法院开庭审理。打人老师对家长表示道歉,称他打人“是出于老师对孩子的爱”。
小明的父亲起诉称,今年11月1日上午,因小明淘气,班主任陈老师采用棍打、掐脖子、抓小明后脖颈向墙上撞头等方式,将小明打伤,导致“脑外伤反应、头及右上臂皮损伤,头及右上臂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经城关派出所调解未果,小明的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陈老师给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8770.27元,房山区民仁学校作为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小明的父亲要求民仁学校退还小明的学费、伙食费、保险费等500元。
“我诚心诚意地向原告道歉,希望原告能够原谅我。”被告陈老师在法庭上说,小明是他们班的好学生,但是很调皮,所以上课时他很注意小明。事发时,他正在黑板上写字,小明跳出了座位,站在椅子上,“我一着急,就用上课的小木棒敲了敲他”。“当时用小木棒敲孩子,并不是对孩子有仇恨,只是老师对小孩子的爱,是哄着开导他,实在不行了才吓唬他。”
民仁学校称,小明上课时不听老师管教,当时站在椅子上,随时有掉下来的可能,老师怕发生意外,用棍棒敲了敲他以示警示,但并没掐小明脖子、用孩子的头撞墙。两被告认为小明没受那么严重的伤,也不认可小明父亲提交的医院的CT片。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