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应用 最新帖子 精华区 社区服务 会员列表 统计排行 社区论坛任务 迷你宠物
  • 1188阅读
  • 0回复

少年因救人而丧生 父母一审被判担责惹争议(图)

级别: 经院本科
发帖
1434
铜板
3428
人品值
1776
贡献值
0
交易币
0
好评度
1434
信誉值
0
金币
0
所在楼道
高赞民绘

  11岁男孩见义勇为身亡 父母反被判承担70%责任

  少年因救人而丧生,父母一审被判承担70%的责任——

  未成年人要不要见义勇为?

  11岁的儿子救人身亡,自己却被判承担70%的责任。33岁的东北汉子曹宪柏从吉林省农安县法院一审结案的那天起,就反复自问:我教育儿子见义勇为,错了吗?

  让曹宪柏更想不通的是:虽然儿子曹杨见义勇为的行为已得到确认,但受助者的家人至今不承认曹杨的救助;私自挖土留下大坑的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日前,曹宪柏上诉至长春市中级法院,希望能给儿子讨回一个说法。

  某种程度上,曹宪柏遭遇的尴尬,折射出当下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困境。

  事件回放 法院判决见义勇为者父母承担70%责任

  12月10日,在曹杨生前所在的农安县闫家小学,记者见到了学校为他申报见义勇为的申请书,上面显示:今年4月26日16时左右,曹杨和同班同学小亮(化名)来到滨河乡曹家屯东一大沙坑附近玩耍,小亮不慎失足掉入坑内深水中。曹杨见状伸手欲将小亮从水中拉出,但因坑壁陡峭,他也不慎坠入水中。小亮在水中挣扎了10多分钟后,终于爬上坑沿,此时曹杨已不见踪影……

  事发一个月后,农安县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为曹杨下发了《见义勇为确认证明》。记者在长春市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看到了农安县呈交的《见义勇为审批表》,上面有农安县公安、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7个相关局负责人的同意签字。

  但是,让曹家意想不到的是,第二天,小亮一家改口称没有接受过曹杨的救援,这让曹宪柏觉得窝囊。他认为,儿子舍己救人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罪魁祸首是那个周边无任何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且无人看守的沙坑。7月份,曹宪柏一纸诉状将挖坑取土人张胜、承包土地人曹庆德和疏于管理的闫家村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

  10月25日,农安县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被告农安镇闫家村村委会承担死亡赔偿金65279.80元、丧葬费7204.50元(合计72484.30元)的30%;另70%由原告自行承担。虽然判决书认定“被告张胜在此坑擅自取土,显然不妥”,但判定张胜、曹庆德不承担赔偿责任。

  接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曹宪柏蒙了。法院判定他承担70%责任的理由是:由于村里只是疏于管理,主观上无任何恶意,曹杨死亡地点又是在农田中,原告监管不力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对此,他想不通。

  原告代理律师胡立光认为,曹杨的行为不存在违法和过错,“他是曹宪柏夫妇唯一的儿子,11年抚育历尽艰辛,如此剧烈变故,对他们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他们需要更多的安慰。”

  农安县法院政治处干部科的一位女士告诉记者,判决书代表了初审法院的观点,目前当事人已经上诉,法院对此不发表意见。

  网友热议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否值得提倡?

  一审的判决结果经当地媒体报道后,上百家网站纷纷转载,一家网站上的回帖高达2300多条。“今天,未成年人还该不该见义勇为?”一时成为争论焦点。

  相当一部分网友对曹杨的行为给予肯定,一位网友说:“站在小男孩的角度想想:你和朋友出去玩,朋友掉进了坑里,你会见死不救吗?这是一个人善良的本性,是一种本能的行为!”

  另一位网友表示,如果说见义勇为者的父母要承担70%的责任,那么他们的责任在哪里?是没有把儿子管好,让他出去玩?还是不该教育孩子乐于助人见义勇为?“这个判决一旦被认可,这个社会剩下的就只有自私和冷漠了……”

  不过,也有不少网友呼吁大家要冷静思考:成年人去救人还不一定能保全自己,何况一个未成年的孩子?

  一位已为人父的网友说:未成年的孩子首先要知道如何自我保护,“我很同情男孩的父母!不过平时我总教育我的孩子,遇到什么意外情况,就要赶紧拨打"110"向警察叔叔求助!”

  专家观点 希望未成年人“见义智为”、“见义巧为”

  闫家小学校长朱学军对曹杨的行为给予了很高的赞赏。朱学军说,学校在100多名学生中开展了向曹杨学习的活动,“现在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农安县也没有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学习活动。”

  记者在长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了解到,在今年11月份举行的长春市第十三次见义勇为表彰大会召开前夕,农安县向长春市报送了曹杨的表彰申报材料,但被基金会驳了回去。基金会有关负责人杨世平说,“见义勇为存在一定的风险,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我们的态度很明确:不鼓励,不宣传,不提倡”。与见义勇为相比,杨世平希望未成年人能够更多地“见义智为”、“见义巧为”,遇到危险时最好是通过拨打“110”、奔走呼叫等方式,引起其他成年人的注意。

  “对于已经出现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不能给予过高的褒扬,以免其他未成年人盲目模仿”,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付诚认为,未成年人缺乏规避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有时候见义勇为可能只是一种冲动,对他们应加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教育。不过,付诚也表示,“不提倡”并不等于反对,要让学生认同这是一种高尚的行为。

  据了解,2003年,上海市新的中小学生守则首次避开了“见义勇为”的字眼;同一年,北京市把“敢于斗争”从学生手册上删除;今年6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做到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要求学校加强对学生进行社会生活的指导;今年8月份,教育部又出台文件,要求未成年人懂得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下见义勇为,知道揭发检举、及时报警、正当防卫等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记者孔祥武)

今日教育热点 | | | | | | 今日教育热点 ·
·
·
· · · ·
· ·
·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描述
快速回复

您目前还是游客,请 登录注册
欢迎提供真实交流,考虑发帖者的感受
认证码:
验证问题:
10+5=?,请输入中文答案: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