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亚福
近日,《北京晚报》报道:一对来北京打工的小青年,未婚先孕产下一子后,婴儿的啼哭声让他们不知所措,慌乱中他们用绳索紧紧勒住婴儿的颈部将其谋杀,然后将尸体裹上塑料袋扔进了垃圾堆。拾荒老人在公厕旁捡拾废品时发现了死婴,立时报警。海淀警方在对附近居民进行调查时,多人证实,曾暂住此地的孙威怀孕很久了,不久前,她腹部突然恢复正常,邻居问她时,孙威解释说自己摔了个跟头流产了。在确定二人有重大嫌疑后,警方在吉林省将二人抓获。在法庭上,孩子的父亲王迪在解释他们不要孩子的原因时说:“我觉得勒死孩子和做人流没什么两样。”
人流是人工流产的简称,俗称“堕胎”。在中国,除了人工性别选择的堕胎以外,一般来说,堕胎是合法的,至今为止还没有引起多大的道德争议。然而,在过去三十年来在美国社会产生最大争议、也引起最大情绪反应的道德问题,就是堕胎问题。
1973年以前堕胎在美国的一些州是被法律禁止的,例如德克萨斯州法律规定:除了依照医嘱、为拯救母亲生命而进行堕胎之外,其他一切堕胎均为刑事犯罪。1972年,美国两名支持堕胎的年轻女律师计划挑战德州的禁止堕胎法,并通过这样的挑战改变全美国的堕胎法规。她们物色了一名希望堕胎的妇女麦考薇(Norma McCorvey)。麦考薇当时年仅21岁,化名罗伊(Jane Roe)向德州达拉斯地方法院提出自诉,指控德州禁止堕胎的立法违宪,提出妇女有“主宰自己身体”的权利。承办此案的法官是达拉斯地方法院法官韦德(Wade)。这就是有名的“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这个极具争议性的官司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双方的争论点主要是胚胎是不是具有生命(以及何时才算具有生命),和禁止堕胎是保护妇女的法律还是侵犯了妇女的隐私权。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多数支持罗伊,但是并没有找到宪法依据。经过两次听证,大法官最后引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即“保护尊重妇女的隐私权”,以7票支持2票反对,判决德州禁止堕胎的法律是违宪的。这个判例是支持堕胎合法化的一大胜利。
然而,麦考薇女士在1995年8月皈依基督教,给她施洗礼的是一个反堕胎组织“抢救行动”(Operation Rescue)的全国总指挥班能牧师(Flip Benham)。麦考薇在全国电视机观众面前宣告,她从此反对堕胎。身为堕胎合法化的标志,她的转变给堕胎阵营带来了极大的难堪。近年来,美国反堕胎力量逐渐占了上风。2003年11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一项禁止在怀孕晚期通过外科手段堕胎的法案。2006年3月,美国南达科他州州长朗兹签署法案,严格禁止所有的堕胎行为,唯一的例外是当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时;否则,实施手术的医生将被视为违法,最高可判5年监禁。朗兹州长在签署法案后发表了一份书面声明说:“在世界历史上,对于文明的真正考验是看人们怎样对待社会上最弱势和无助的群体。这项法案的发起者和支持者们相信,堕胎是错误的,因为未出世的孩子是我们社会中最弱势也是最无助的人。我认同他们的意见。”
现在中国某些地方的“无痛人流”广告已经泛滥成灾,让很多不了解人工流产的人,特别是一些年轻人,以为做人工流产手术真的像“睡一觉”那样轻松。美国有一部电影《无声的尖叫》播送堕胎时子宫内的情形,这部电影采用音波技术,让我们看见一个孩子在子宫内的轮廓,她在挣扎,但是无法反抗抽吸器,于是头部被撕掉,接着你看见死去的孩子被肢解,头部被压碎,然后逐块被吸走。看过这部电影的人,没有人还会讲“无痛”的人流。
争论堕胎是否合法的焦点,在于胎儿是不是人?按照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也就是说只有出生后的人才算上是个“人”。中国目前没有禁止堕胎的法律规定,相反从计划生育的角度来讲,对堕胎是持纵容态度的。然而,中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正是承认胎儿的生命权吗?我国的现行法律虽没有保障胎儿的生存权,但在我国继承法中,规定尚未出生的胎儿享有财产继承权。这可以说是用另一种法律形式肯定了胎儿的生命权和法律地位。
虎毒不食子,何况是人。一般认为,三个月以上的胎儿,已经具有人类的基本生命特征了,已经基本可以被认为是人了。因此,我认为中国应立法禁止对三个月以上胎儿的堕胎。这样做可以一举两得:既能保护胎儿的生命权,也有利于缓解目前严重的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衡问题,因为胎儿一般要到四至五个月才能用B超鉴定出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