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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城中村农民 房屋 惨遭 白道 强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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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楼道
把维权钉子进行到底
部分照片在我的博客相册里,请点击 http://yh***cy.blog.163.com/album/

http://photo.163.com/photos/yh***cy/119458517/

http://blog.sina.com.cn/yh***cy#albumPic_593e88eb05000lml_1




一个农民的泣血控告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


        自始至终从不露面的开发商与我就宁安市鑫街三期(东部)建设商品房综合楼的房屋拆迁安置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因自拆迁开始到强迁后,拆迁听证会一次都未召开过,他安置用房周转房全无准备,我们是农民,补偿方式首选是产权调换,同年7月8日建设局在我三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未届满之日内,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我们是“城中村”的农民,遭遇野蛮强迁,冤啊!
一、开发商超资质开发,采取停电、拆烟囱等手段要胁居民就范
      宁安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四级,依法年开发建筑面积不能超过2万平方米。可是,该公司2006年在当地县城大拆大建,实际开发建筑面积接近二十余万平方米。还出卖资质,允许延吉、牡丹江等来历不明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开发,超过其资质等级承担开发项目。《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取得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条规定,县城及县城以上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须由三级或三级以上开发企业承担;四级开发企业仅限建制镇及建制镇以下区域开发。第十七条规定,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建制镇及以下区域承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宁安鑫街三期商业开发项目,开发商用欺骗手段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估价房屋总补偿款是720万元,他提交的补偿资金证明只有600万元,拆迁安置方案里无一安置用房周转用房准备情况。06年5月22 日拆迁许可证过期之后也未办延期手续,擅自延期继续拆迁,达到不听证比例后,无钱无房去申请裁决还拒绝调解,“挟人质以行强迁”事件发生,导致违法强拆!对被拆迁地区(宁安市鑫街广场北侧)部分居民住户采取了停电、砸玻璃,偷偷拆毁烟囱等手段,迫使居民无法正常生活,商户闭店关门,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时至今日还有两户农民未得到安置赔偿,无房安身!开发商在宁安进行野蛮违法拆迁活动,严重涉及人民群众直接利益!2006年12月20日总检察长贾春旺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讲:征地拆迁和新农村建设职务犯罪成明年查办重点!
二、建设局做出行政裁决和申请强制执行不合法
          宁安建设局在颁发拆迁许可证时并未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建设部的两部有关听证的规章,将关系到被拆迁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利害关系人被拆迁群众,更没有举行听证等法定程序。实质上,在居住范围内的鑫街北侧居民普遍反对此次拆迁。2005年末建设部出台《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这部行政规章,就是规范拆迁行为的,是最新法规。建设局及开发商公然对抗这部新法,其工作人员不承认中国建设部有这部行政规章!2003年末建设部出台《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04年黑龙江省建设厅出台《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工作规定(暂行)》,这两部行政规章都是特殊法,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该法是房屋拆迁裁决时必须依据的法律。可是宁安建设局完全抛弃国家的新法和特殊法,受理裁决完全不依法办事,裁决法律依据错误。国务院的国办发[2004]46号文件通知,裁决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国办发46号文”是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具有国家意志,所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其法律效力也就升级了。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紧急通知,2006年各地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内。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可是宁安建设局的孙威公然对拆迁户说:“国家的政策、法规,我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不服你就去告”!国有国法,部有部规,法律在这帮败类眼里已失去了尊严!
三、强拆当日,不择手段,故意伤害,非法拘禁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九条“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第二十条规定申请强制拆迁应提交的资料,建设局缺少第五项,没有安置房周转房证明。根据宁建房拆裁字2006054号裁决书,我们拆迁户的起诉期限是2006年6月22日至9月22日三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建设局于7月8日在法定起诉期限内申请司法强迁。宁安市人民法院在建设局申请资料不全,拆迁许可证过期,没有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没订立安置补偿协议,法定起诉期限未届满之日内,既受理城市房屋拆迁非诉行政执行,其违反《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起诉期限未满不应受理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规定“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未作出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拆迁人没有对被拆迁人实施货币补偿、补偿货币提存或者未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等明显违法或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可下级法院明知违法,也予以裁定执行;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006年7月20日的11点30分,宁安市人民法院等200余人,大小车辆二三十台,采取突然出击的手段实施强迁,强迁之前没通知也没宣读任何法律文书。法院的玄伟民院长亲自在现场指挥,行政庭庭长谢吉山手拿绳索,法警手持撬棍,绳子拴住我家大门,不顾门内我家人员的安危,他们轰然拽倒大门,惨啊,当时家人一人被严重摔伤,一人右脚被砸骨折,法院显然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然而,法院的不救治伤者,竟麻木站在一边观望,后来接到某领导电话指令“不出人命就整”,法警及刑警呼的一拥而上,把拆迁百姓带上手铐押上警车带走,其中有拆迁户和农民,这样的社会弱势群体。几千人围观,交通堵塞,场面“威武壮观”。法院的这一举动,引起宁安市市民强烈愤怒,好不容易平息几年的拆迁市场,再起“风云”。
1、《中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3、《国务院46号文件》:公平、公正、尊重历史事实,向弱势群体倾斜,避免被拆迁人因拆致贫,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原则。
4、《物权法》: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护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第二天(06年7月21日)晚8点左右,宁安法院的玄副院长带几个人来到拆迁户家谈判,说“我们代表政府、法院、公安(三个代表)来的,你们答应搬家房子扒倒后,我法院第二天就放人”。天啊,这和土匪做法有何分别,拿人当“人质”要挟拆迁啊!
         06年7月22日天空乌云压顶,并下起了淅淅沥沥的小雨。法院权力这回更大,带来了更多的人,其中还有城管,交警等等。在没签定协议、没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拆迁户在医院住院的状态下,采取及其卑鄙的手段,砸门入室冒雨搬家,雇民工把东西运到一仓库里后,既令铲车一举铲平。围观的百姓这回敢怒不敢言,因为这回法院放了好多便衣在人群中,连拍照摄象都要被抓!人民法院说话还真算数,房子扒倒后的第二日,被抓的“五个人质”都一起被放了出来!但也无家可归了!由于安置、周转房法院没监督提供,寒东腊月,数九寒天,现在我们还在外漂泊!
宁安市“人民”法院公然向法律挑衅,与法律背道而驰,践踏法律的尊严,到人家门口抓人,还滥有警具, 拘留“被抓去的人质罪名是防碍诉讼”,这证明野蛮强迁会无休止的进行下去。尊重人权,保护物权,共建和谐社会难道只是一句口号,庄严的法律在宁安这块土地上黯然失色。为了一个地方的经济繁荣,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却得不到起码的保障,又怎能谈得上安居乐业呢?野蛮拆迁是带给人民生命、财产和心灵的巨大灾难。让百姓身冷心寒。呼吁社会重视起来,这样的“明抢”是行不通的,野蛮强迁后患无穷。拆迁之痛,痛彻其心!房屋被毁,人被刑拘,此情此境,人人可以设身处地想象一下这是何等之痛!
       本次拆迁是典型的违反党中央相关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违法拆迁,客观上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拆迁的评估程序和结果上也是问题重重。拆迁人应准备的安置房、周转房压根就没有,甚至出现强迁进行中给出一百元去住小旅店的基本错误,拆迁办主任并大言不惭的说:“旅店就是周转房,主要看你怎么去理解。”在此次拆迁中,拆迁工作人员工作方法方式严重违背共产党人的基本原则,严重伤害群众的感情,宁安建委对此监管不利,因为拆建、拆管、政企不分!首先是拆迁工作人员对中央精神和法律法规的公然不遵守与漠视。后来在出现“挟人质以令强迁”事件后,不少被拆迁群众因为强制拆迁而无房可住,群众去找到开发商要安置用房,开发商竟然要求群众去找法院,说法院扒的你的房子!被强拆群众因此至今未获安置。
本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本着维护国家良好形象的原则,我们现没有找任何媒体来采访,然而,面对群众流离失所,面对群众无家可归,面对群众老泪纵横,作为一名农村党员我无法无动于衷。然而,我只是一个普通的公民,我的能力还很有限。“嶢嶢者易折,皎皎者易污。阳春白雪,和者必寡。盛名之下,其实难副。”古人的话,主席尚且自知,何况是我。唯有将此事件公之于众,并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对群众的疾苦及时关心,督促宁安市乃至黑龙江省的有关拆迁管理部门纠正错误,加强对违法拆迁的监管。请上级管理部门支持,以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拆迁以民为本,做到“居者有其屋”让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我们紧紧相拥吧!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黑龙江省
所在城市:宁安市
控告人姓名:杨庆华
控告人联系电话:13845331537
控告人电子信箱:[email=yh***cy@vip.sina.com]yh***cy@vip.sina.com[/email]
控告人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
控告人身份证件号码:231021530711002
控告人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红升村
控告人邮政编码:157400
被控告对象: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宁安市建设局;    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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